大政办发〔2017〕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煤锅炉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煤锅炉管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4〕4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的意见》(大政发〔2015〕5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燃煤锅炉管理,控制燃煤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坚持规划先行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市及各区市县、先导区和各类产业园区的供热规划与规划环评调整完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市建委、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严格执行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须严格执行供热规划。符合供热规划的,建设、规划、环保部门予以行政许可,质监部门予以登记。(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尚未完成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地区,须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本次整治遗漏的现有燃煤锅炉,一律按要求实施整治。对禁燃区内临时采用煤炭清洁技术的锅炉,在具备其他整治条件时,应限期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负责)
四、 强化燃煤锅炉达标运行监察
全面加强燃煤锅炉达标的运行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装置正常运行、废气达标排放。已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锅炉比对监测每两年进行1次,10吨及以下未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锅炉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生产锅炉环境监察每季度不少于1次,供暖锅炉环境监察每个供暖季不少于3次。(市环保局负责)
五、 严厉查处锅炉环境违法行为
加大锅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重新非法启用已取缔燃煤锅炉、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在线监测装置不正常运行、燃用清洁能源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销售和燃用煤炭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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