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8〕2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18-07-08 05:22:46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大政发〔2018〕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51号)和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58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取消31项,下放4项,承接6项,增加17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对下放到我市的职权,要认真做好落实,确保承接到位;对新增的职权,有关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0号)和《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大政发〔2016〕61号)的规定,对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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