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8〕1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大政发〔2018〕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辽政发〔2017〕59号)精神,全面完成我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及其变化等情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全市土地基础数据,是我市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高土地资源配置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加快大连“两先区”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二、调查对象和工作任务
大连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对象为全市陆地国土。调查工作任务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数据库建设、数据统计与分析等。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二)土地权属调查。对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完善,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一并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城镇村内部已完成的地籍调查等成果进行整理完善,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开展调查,全面整合城乡土地权属地籍信息。
(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
(四)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两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建立市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实现全市土地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综合查询、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决策服务等功能。
2.建立两级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两级土地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从县到市的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等工作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调查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五)数据统计与分析。
1.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数据分析。根据本次土地调查数据,并结合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大连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本次土地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市、县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
三、调查时间安排
本次土地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
本次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2018年4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编报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三次土地调查任务,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2018年12月底前,根据国家陆续下发的土地调查统一底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2019年6月底前,完成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并逐级上报检查;下半年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19年12月31日为调查标准时点,统一进行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2020年,按照国家部署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
四、调查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大连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屋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落实责任。本次土地调查工作将纳入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安排,做好本次土地调查工作。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建委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民政勘界、林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公路网和道路、承包地调查数据、生态红线、城市规划、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等资料,由民政、林业、建委、城建、交通、农业、环保、规划等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是本地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调查工作进度和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各先导区管委会要及时向所在完整县级行政辖区提交本辖区土地调查成果,并积极配合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整理、更新和汇交等工作。
(三)经费保障。调查经费由各级政府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分级分担,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市财政可适当予以补助。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确保经费按时拨付。
五、调查工作要求
(一)严肃调查纪律。各级调查单位、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报送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要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二)加强实施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承担起主体责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作业队伍,并加强监管,确保调查成果质量和进度要求。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加大宣传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面深入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县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土地调查人员以及专业队伍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附件:1.大连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doc
2.大连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市级任务分解表.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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