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7〕6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大政发〔2017〕6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
(一)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严格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的领导责任,要将防雷安全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督促、支持相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落实防雷安全监管执法、防雷行政许可、雷电灾害防御等经费。
(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
(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本地区防雷机构改革工作,增强其防雷减灾公益性服务能力。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在开展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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