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7〕6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07-08 05:27:22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通告》



大政发〔2017〕6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要求,切实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市政府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公共场所是指车站、民用航空场所、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海滨浴场、公园等。

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通告。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按本通告执行,收运方式自行安排。

三、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85号)中确定的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进行管理,也可有针对性地增加细分类的类别。

(一)有害垃圾。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过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二)可回收垃圾。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三)易腐垃圾。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除去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易腐垃圾以外剩余的生活垃圾。

四、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要结合所在区域垃圾收集模式自行设置分类收集容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全部设置完成,并按照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定时分类投放。分类后的垃圾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收运:

(一)可回收垃圾。联系物资回收企业到现场回收或自行运送至物资回收企业。

(二)有害垃圾。按照所在区域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投放至就近投放点。

(三)易腐垃圾。由签订协议的特许经营收运企业按规定上门收运。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供应生鲜产品的超市产生的易腐垃圾由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收运。

(四)其他垃圾。由环卫企业负责收运。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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