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7〕6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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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大政发〔2017〕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再调整行政职权134项,其中取消96项,增加36项,承接2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下放到我市的职权,要认真做好落实,确保承接到位;对新增的职权,有关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同时,各级政府审改办要按照《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0号文件印发)和《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大政发〔2016〕61号文件印发)的规定,对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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