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7〕5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大政发〔2017〕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大连市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
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水、土壤三个“十条”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7〕22号)精神,按照“巩固气”“突破水”“研究土”的思路,深入推进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全市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攻坚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行动思路。
围绕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和补齐我市生态环境短板,全面树立“生态治理为首要选项”的理念,以提升环境质量和促进振兴发展为主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推进资源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动力,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全面推进“蓝天、碧水、净土、农村环保和青山工程”,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农村、青山五大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确保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二)行动原则。
--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的原则。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聚焦环境保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用环境质量改善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监管执法从严的原则。以全面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为抓手,以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为主线,加快推进全过程污染防治体系建设,严格监管执法,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积极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快环境治理机制转变完善。
--全面参与、合力推进的原则。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考核追究机制,落实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强区域协作和联防联控,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整体合力。
(三)行动目标。
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80%;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下降到43微克/立方米和70微克/立方米以下,完成国考目标、省考目标。全市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6%以上。向城市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全市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
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81%;PM2.5浓度下降到40微克/立方米。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6%以上。向城市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建成区黑臭水体彻底消除。全市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
2019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82%;PM2.5浓度下降到37微克/立方米。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以上。向城市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建成区黑臭水体彻底消除。全市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
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83%;PM2.5浓度下降到35微克/立方米。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以上。向县(市、区)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建成区黑臭水体彻底消除。全市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二、重点攻坚行动
(一)精准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加快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2017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燃煤总量控制在2049万吨。到2020年,煤炭占全市能源消耗总量比重下降到58%以下。实施“气化大连”工程。全面推进气源和天然气管网建设。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制定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政策,积极推广太阳能利用等清洁能源技术,推动供热计量改革。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抓好电能替代工作,落实“煤改电”供暖政策,扩大煤改电供暖范围,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比重。积极推进工业余热供暖,到2020年,新增城市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暖100万平方米。推进区域高效一体化供热。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大力推广背压机组和煤炭清洁燃烧技术,推动高效一体化供热。到2018年,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到2020年,建成区全面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炭销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限制销售使用高灰分、高硫分散煤。全面拆除老旧低效燃煤锅炉,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7年,结合城市发展,逐步取缔热电联产范围内具备条件的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和其他区域取缔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全面落实城市供热规划相关控制目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等部门)
2.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化解过剩产能。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计划,重点淘汰水泥、电力、玻璃、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主动退出过剩产能。推进兼并重组压减产能。落实工信部等国家16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通过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有效压缩水泥产能,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压缩水泥产能目标任务。优化产业布局。按照全市工业、服务业、农业等“十三五”专项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动重大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发展。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快产业生产布局调整,继续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沥青混凝土搅拌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工业绿色化改造,加强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推广应用,严格环保能耗要求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绿色制造和绿色产品供给,鼓励企业发展绿色技术、绿色设计、绿色产品,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提升产品绿色环保低碳水平。到2020年,创建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培育一批绿色产品,绿色制造体系初步建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3.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整治施工扬尘。贯彻落实《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大连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市区易产生扬尘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联网,强化关键环节管控,推进绿色施工。严控交通扬尘。规范渣土运输,散料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强化城市保洁扬尘控制,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严控工业堆场扬尘,2017年底前,所有大型煤场、料场全面完成抑尘改造。加大城乡绿化力度。开展城市建成区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作,到2020年,完成裸露土地绿化覆盖面积300公顷,确保黄土不露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城建局、市国土房屋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林业局等部门)
4.开展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加强绿标区监管,严格黄标车环保检测。2017年,全市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16282台。出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开展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对尾气超标车辆实施动态监管。推广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提高公共车辆中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占比,城市公交新增、更新全部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出租汽车采取双燃料。鼓励具备条件的客运班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全面实行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安全技术检验等环节的环保标准审核,加快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体系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完善“环保绿标路、区”创建工程,建立完善电子监控系统。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到2020年,全市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70%。在工程施工、港口码头、物流领域开展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减排。2017年,港口集装箱码头岸电配置比例不低于50%,船厂岸电使用比例不低于90%,港区集装箱场桥、岸桥、起重机等大型装卸设备电力驱动比例不低于80%,在港区及码头公司集卡、叉车等运输车辆中推行清洁能源,新增水平运输车辆均采用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委等部门)
5.强化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管控。加大禁烧管控力度。严格落实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追责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建立秸秆禁烧监管的长效机制。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禁烧措施,实现全市秸秆焚烧火点数逐年明显下降。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鼓励农业园区应用生物质热风取暖炉技术、支持发展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企业、鼓励就近就地将秸秆粉碎压制成型等秸秆能源化利用措施)等综合利用措施,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2017年,农田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18年,农田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1%以上;到2019年,农田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
6.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开展霾天气观测系统、酸雨观测站、大气降尘观测站、激光雷达、微波辐射计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提升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和预警能力。2017年底前,完成霾天气观测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到2020年,陆续完成微波辐射计等设备建设。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有效性。强化监管和督察,对应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县(市、区)政府进行责任追究。加强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和污染物来源解析,编制大气排放源清单并定期更新。按照辽宁省统一部署,开展大气环境网格化管理平台建设,将大气污染源在线数据纳入平台,到2020年,构建起集“精确监测、精准溯源、科学决策、精细执法”于一体的省、市、县三级大气环境网格化管理平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二)多策并举改善水环境质量。
1.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开展重点行业水污染整治。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十小”企业,制定造纸、氮肥、印染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重点行业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集聚区工业废水经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同步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除可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部门)
2.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因地制宜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完成12座(市区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2017年,城镇(市、县、区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到2020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7个省级重点镇全部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4个尚无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重点镇建设完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全市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到2020年,完成老旧管网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2017年,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开发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城市雨污分流比例达到40%以上。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改造;到2020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再生水补给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排查全市建成区水体,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
3.深化饮用水源保护。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饮用水源信息反馈机制、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管网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县级及以上饮水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强化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水源地生态修复三大工程,达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等相关要求。到2018年,完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理以及一级保护区人口活动频繁区域围网隔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消除水源隐患,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上游区、影响区环境状况开展检查,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提出整改要求并强化监管。建立并完善从水源地到供水厂的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以碧流河水库、英那河水库、朱隈水库、转角楼水库、松树水库、大梁屯水库、刘大水库等水源为重点,开展水源隐患消除工作,同时兼顾其他水源,做到新建水源不留隐患、原有水源隐患集中消除。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饮用水源及重点污染源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和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进行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依法暂停营运,直至改造任务完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屋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农委、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质监局等部门)
4.保护良好水体。加强河湖水等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有条件的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推进已列入国家良好湖库专项的碧流河水库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引水调水、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污染治理、内源污染和旅游污染治理、村镇综合整治(含生态搬迁)、安全区建设及河道整治、生态修复、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建设等工程。2017年底前,碧流河水库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完成预定目标;到2020年,碧流河水库污染源基本根治,水域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生态功能得到全面恢复。2017年底前,实施英那河水库等其他4处水质较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农委等部门)
5.实施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根据新修订的《辽宁省水功能区划》和《辽宁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建立河流河段、入河排污口、重点监控断面等河流要素全覆盖的市县两级“河长制”“段长制”管理体系,削减污染负荷,降低纳污总量,确保水体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监测断面实行预警,责成当地政府制定达标方案,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企业,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公众反映强烈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流域限批等措施,实现断面水质达标。各县(市、区)跨界断面水质满足相邻下游监测断面水质要求。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划分水生态环境控制单元。结合流域水质考核断面分布,将全市河流、水源地控制范围划分为33个控制单元,实施精细化管理。对水质现状良好的碧流河水库、英那河水库、三架山断面等27个生态保护类控制单元,重点加强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控制并逐步削减区内污染物排放量,确保水质不退化。针对东风水库、复州河复州湾大桥段、登沙河登化段、英那河入海口等4个治理改善控制单元,编制达标方案,采取控源减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布局、生态修复、增加生态流量、加强执法监管等综合措施,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2017年,全市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6%以上。到2020年,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以上,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Ⅴ类的水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
6.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对大连湾实施海湾污染重点整治。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开展入海排污口清理整顿工作,禁止在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新增排污口,限制在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和大连湾、普兰店湾、复州湾等海域新增排污口,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推进海域生态健康养殖。编制大连市养殖用海规划,对浅海非法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实施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工程,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2017年,全市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70万公顷。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沿海地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措施。推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创建绿色港口。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制造厂污染防治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主要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制造厂废水治理设施改造及建设工程,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2018年起运行。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和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国家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2020年底前,凡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须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2017年底前,编制并发布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年起实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事局;配合单位:市城建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质监局等部门)
7.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保护海洋生态空间。实施渤海、黄海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重要、敏感、脆弱等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范围并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全市管辖渤海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5.6%。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围绕湿地、沙滩、海湾、海岛等4类典型生态系统,开展旅顺世界和平公园等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岸线修复和建设工程,重点加强对海岸侵蚀后退、沙滩浴场退化、海岸景观损伤、海岸空间淤堵等功能受损岸段的整治修复,严禁在海岸滥采乱挖砂石、乱批乱建旅游景点和游乐设施,防止海岸的侵蚀、挤占,重点开展对滨海东路石槽段等的修复和建设。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海洋保护区建设,抓好长山群岛、金石滩、星海湾和仙浴湾4个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及旅顺口区国家级海洋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严格管控围填海。到 2020 年,全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牵头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城建局等部门)
8.加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选取重点用水大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管。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8.03亿立方米以内。严控地下水超采。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抓好工业节水。推进中水回用。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和考核体系,建立水功能区动态调整机制,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强化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完善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制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全力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增加水环境容量。(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农委、市规划局等部门)
(三)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1.推进基础调查和监测网络建设。推进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18年,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对所有县区的全覆盖。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到2018年,将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上报国家;力争到2020年,建成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大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子平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农委、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等部门)
2.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耕地为重点,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清单,定期进行信息更新。逐步推进林地、草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现有行业企业加快升级改造步伐。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经信委、市水务局等部门)
3.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2017年底前,制定大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土地利用类型、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组织开展农用地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分步骤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各地区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的排放量下降比例符合国家要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等部门)
(四)大力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因地制宜示范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的有效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0%以上,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40%以上。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相关环保要求,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2017年,计划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项目2万亩;2018年至2020年,按照国家下发任务指标确定实施面积。推进种植业清洁生产,推广使用标准地膜,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全市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牵头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
2.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市、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建设村外规模养殖场(小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滚动实施粪便污水治理设施生态化改造升级。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确需退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到2020年,完成75%以上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升级。(牵头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3.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全市实现卫生间入户和下水统一收集处理的建制村达到5%。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211个以上。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村庄环境治理为重点,建设“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2017年底前,在全市创建20个“宜居示范乡”和200个“宜居示范村”,所有建制村均达到“宜居达标村”标准;创建1个生态乡镇、15个生态村;建设1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深入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建设,到2020年在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面铺开。(牵头单位: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五)全面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
1.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结合青山工程,开展闭坑矿生态治理、“小开荒”还林还草、退坡地还林还草、封山禁牧(工程封育)、公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加强矿山生态修复。落实《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加大对废弃矿山生态恢复力度,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废弃矿山治理工作任务。重点对甘井子、金州、旅顺等区域内矿山、裸露山体、裸露地面以及有条件的公路、铁路两侧逐步实施植被生态修复,规范和整顿矿业开发秩序,关闭不达标非煤矿山,严禁乱采滥挖、破坏环境。2017年底前,完成16座闭坑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2.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到2018年,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到2019年,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工作;到2020年,完成勘界核定工作,在全市建立起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出台《大连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用制度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状况信息。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监督和成效考核机制,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方案,分区开展红线区受损生态系统修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城建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规划局等部门)
3.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恢复。以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水源涵养区、防风治沙区和资源开发区等为重点,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到2020年,全市林地保有量稳定在50.47万公顷。保护湿地生态系统,落实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进海防林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
4.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开展自然保护区标准化建设。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保护,切实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自然环境。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利用遥感手段开展监测和实地核查,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强问责监督。配合开展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试点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推动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对开发建设等人类活动及其影响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到2020年,陆域自然保护区占陆域面积达到1.3%,海洋保护区占市辖海域面积争取达到3%以上,全市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林业局、庄河市政府、长海县政府、金普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屋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旅游发展委等部门)
5.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贯彻落实《辽宁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投入,切实将战略与行动计划及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任务和优先项目落到实处。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观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生态系统、物种、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调查与评估,建立地方物种本底资源编目数据库。到2020年,基本摸清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本底状况。推进生物多样性监测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
(六)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工作要求,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685项信访案件加快办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对督察组反馈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明确任务清单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及整改时限,举全市之力加快推进整改工作,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切实推动整改落实。严格落实《大连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督察反馈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逐步解决重点、难点环境问题,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考办;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七)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1.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实施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推动20蒸吨或14兆瓦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7年底前,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到2020年,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摸底调查,推进VOCs综合整治,对所有加油站、油库和加油车实施油气回收改造,对石化、涂装和印刷等行业开展VOCs泄露和检测修复治理。开展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到2020年,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比2017年总体下降10%。加强石化等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强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和信息化建设,增强环境风险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等部门)
2.推行排污许可制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统筹排污许可证发放与达标计划工作安排,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行业超标问题整治,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到2020年,通过分行业实施,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部门)
3.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优先从产排污量大、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钢铁、火电、水泥、玻璃、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9个行业入手,分类分批对全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工业污染源企业进行集中环境执法整治。整治工作要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坚持连续滚动实施。在巩固各行业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对规模小、较分散、管理难度大、易死灰复燃的“小、散、乱、污”企业开展重点集中清理整治。到2020年,全面实现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农委、市质监局等部门)
4.加强环境监察和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以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强环境监察和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力量,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建设,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增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提高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
5.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环境执法信息公开。按照便民、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公开执法查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信息。推进企业排污信息公开。督促指导企业按照要求严格开展自行监测,通过网络、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排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时公开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协调机制,由市环保局牵头,统筹推进攻坚行动计划实施。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建立相应推进工作机制,促进攻坚行动计划落实。
(二)落实目标任务。市政府将攻坚行动计划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将攻坚行动计划纳入本部门和本级政府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确保落实到位。
(三)完善投入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有效整合各项污染防治、生态建设与保护的项目和资金,大力实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以奖促建”“以奖促保”等政策,加大对攻坚行动计划的资金扶持,重点支持大气、水和土壤污染治理以及饮用水源保护、生态建设与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程。不断探索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攻坚行动计划,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强化科技支撑。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研发一批低成本、效果好、易操作的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重点推广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实用技术,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应技术规范和指南,加强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指导。
(五)加强跟踪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落实攻坚行动计划的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建立攻坚行动计划工程、项目动态跟踪机制,切实解决攻坚行动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攻坚行动计划推进情况。
(六)强化目标考核。市政府按照年度目标对攻坚行动计划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管理使用、评先选优、地区财政转移和生态补偿挂钩。对完成攻坚行动计划较好的部门和地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认真落实攻坚行动计划、完成目标任务排名靠后的部门和地区,纳入全市环境保护党政联合督查,市政府约谈相关部门、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
(七)搞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利用“环境日”“水日”“地球日”等重要纪念日和新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攻坚行动计划推进工作。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强对攻坚行动计划推进情况的跟踪报导,增进全社会对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认识理解,为攻坚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大连市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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