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7〕4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07-08 05:30:2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



大政发〔2017〕48号





为加强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杜绝运输车辆沿途撒漏及车辆辗带泥土上路,保证市容环境整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垃圾(含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和散流体物料的运输管理。

二、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通告所称工业垃圾,是指机械、轻工及其他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固体废弃物,如:机械工业的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型砂等,食品工业的活性炭渣,硅酸盐等废弃物。

本通告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含餐厨垃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通告所称散流体物料,是指砂石、灰浆、灰膏、煤炭及其他散流体物质。

三、从事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达到以下封闭要求:

(一)车厢底部密封采用清水试验检测(在车辆水平静止状态下,向车箱内注水至深100毫米,静置10分钟),漏水量不大于0.5升/分钟。

(二)车厢顶部密闭装置(机械式、苫盖式等)在闭合状态时,车辆运输物料不外露,顶部密闭装置距离车厢的间隙不大于30毫米。

(三)车厢装载货物不超过车厢栏板高度(平槽装载)。

四、从事城市垃圾及散流体物料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许可手续,并随车携带。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严格遵守扬尘防治管理规定,保持车体整洁,不得撒漏、辗带泥土。

逐步推行城市垃圾及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统一标识管理。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管理,并实行执法信息共享。

(一)市城建局负责审核运输车辆是否达到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封闭要求、是否具备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的有效道路运输证件,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发放《建筑垃圾施工工地渣土排放许可证》,并逐车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定渣土排放量和排渣场。

(二)市交通局负责核发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许可手续;查处货物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从事货运行为;查处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

(三)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城管执法部门检查道路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本通告第四条规定,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公安局负责查处道路运输车辆涉牌涉证、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等违法违章行为;对已取得排渣许可证的车辆运输时间和路线作出规定,并将有关违法行为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审核从事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的驾驶员资格。

六、金普新区、保税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旅顺口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七、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实行封闭改装的通告》(大政发〔2007〕85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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