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7〕3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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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大政发〔2017〕3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经各相关单位申报、专家委员会评审,市政府确定了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31项),并经大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密切相关。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促进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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