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7〕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和落实中关村科技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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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和落实中关村科技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7〕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已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的北京中关村“6+4”创新政策,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人才积极性,激发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我市科技体制改革,改善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市本级安排事前补助类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

1.改进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市本级财政事前补助科技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本数)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部分为13%.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由项目主管单位收回。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项目中列支差旅费用的,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高校、科研院所项目中列支会议费的,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校、科研院所项目中列支设备购置费的,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改进和完善科研项目日常管理。

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市科技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

创新科研管理服务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积极推进非上市中小企业通过“新三板”进行股权融资

5.加大培育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政策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积极推动更多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版”)挂牌。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新三板”,加强企业辅导工作,对拟在境内“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给予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经信委)

三、在国企落实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精神,鼓励我市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国家和省市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等国有科技型企业,对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及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等骨干人才依法依规实施激励政策。

6.对骨干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政策。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的股权。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实施到位。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应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分配给个人。(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对骨干人才实施分红激励政策。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开相关规定。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深化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权改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等,深化大连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权改革。

8.下放科技成果管理权限。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并在我市实施转化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股权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须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本单位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对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基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和成果转化合同管理的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9.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机制。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在本市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市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市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获得净收益中可提取70%的比例用于奖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科研人员就科技成果收益分配进行事前约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五、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

10.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11.实施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文件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12.实施创投企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等文件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13.实施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等文件规定,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14.实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税收优惠。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等文件规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15.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税收优惠。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等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六、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和监督

16.强化政策宣传辅导。要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大力宣传各项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努力使政策适用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科技企业的负责人和广大科技工作者都了解政策内容。税务部门要对本单位所属的基层单位和工作人员实行普遍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工作程序,确保优惠税收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7.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中关村“6+4”创新政策在我市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政策实施进展和成效。要对高新区、金普新区各项科技创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专项检查,加快推动“6+4”创新政策在自创区全面实施,为在全市范围内普遍落实提供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我市自创区及其他区市县和先导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域的落实办法和措施,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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