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6〕8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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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大政发〔2016〕8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辽政发〔2016〕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辽政发〔2016〕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调整范围。

1.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和各类开发区公共管网供水区(简称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

2.全省水库等地表水工程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要区域(简称水利工程供水区)内的县级以上城市和各类开发区公共供水企业和工业企业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

3.对《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征收标准不做调整。

4.为保证供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在应急期间的或在规定开采数额范围内的取水量,征收标准不做调整。

(二)调整标准。

1.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1.5倍;水利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向该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同类用途供水价格的1.5倍。

2.对已具备城市公共管网和水利工程供水替代条件的地区,按本通知执行;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全省压采地下水计划的实施期限及城市公共管网、水利工程供水设施建设情况,适时确定执行时间。具体范围和时间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确定。

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一)省属水库工程供水价格。供给农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05元调整到每立方米0.10元(省属水库收取0.04元,灌区收取0.06元);供给工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52元调整到每立方米0.91元(含水资源费0.05元);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由现行平均每立方米0.50元统一调整到每立方米0.91元(含水资源费0.05元)。

(二)市、县(市)所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适时调整。

三、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矛盾

(一)理顺自来水价格。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后,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严格定价程序,按照保障基本和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择机疏导城市供水价格矛盾。推进落实“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价格政策,促进节约用水。

(二)兜住民生底线。各地区在疏导城市供水价格矛盾,调整居民用水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可采取减免用水量、优惠供水价格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价格而降低。

四、加强管理,引导舆论

(一)严格遵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4号)要求,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二)强化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防止跑、冒、滴、漏,减少产销差率。加强对供水企业监督管理,压缩经费开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供水能力。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保证应收尽收。

(三)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省水资源状况和调整水资源价格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舆论,准确阐述价格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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