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6〕7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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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大政发〔2016〕7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业经大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4日


 

大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6〕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为大连“两先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经过坚持不懈努力,确保2020年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坚持职权法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健全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法规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依法规范、加强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执行职责。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认真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75号)。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2018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负面清单制度。调整完善市对区市县(先导区)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将适合区市县(先导区)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权下放给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完成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与中央的纵向贯通。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2017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现有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

3.强化市场监管。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省部署,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适时赋予其与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推进综合监管、探索审慎监管。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84号)。2017年,普遍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机制。

进一步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完善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大力推进企业信息统一公示。2016年底前,完成2014年10月1日后的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工作。2017年6月底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号)要求,制定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并依法实施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4.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2016年底前,制定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相关工作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2017年,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五分开”.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2017年年底前,安排落实省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前,修订完善《大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优化公共服务。强化市政府统筹推进全市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编制实施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操作办法和监督评价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60号),依法规范政府融资举债、据实合理采用PPP方式进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行政决策。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实行主体功能区制度。加强耕地、大气、水质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底前,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严格执行《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二)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

7.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做到任务、时间、人员、经费“四落实”.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采取委托起草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于重大立法争议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倾向性意见或经第三方评估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8.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2017年,普遍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相结合机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要开展社会风险、成本效益和对中小微企业影响等综合评估。规章实施满3年,实施机关应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重要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评估。

9.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大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重点领域的法治需求,切实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围绕加快推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强航运立法;围绕海洋海域发展建设,提升海洋、海域、海岛经济社会发展效益,加强涉海管理立法;围绕自贸区设立,研究自贸区发展建设,加强自贸区立法;围绕创新社会治理、强化社会保障和特殊群体保护,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围绕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加强劳动领域立法;围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领域立法。对实践证明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

10.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强化行政权力的源头治理,依法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禁止将行政许可转为中介服务。依法规范审批管理权限下放,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11.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统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

12.建立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常态化机制。坚持立改废并举。开展立法后评估。落实规范性文件自动生效制度,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发布或者列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按照省部署,自2016年起,实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制度。地方性法规修改和废止草案,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强规章清理和解释工作。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3.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2016年底前,督促检查《大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落实情况,并形成通报。制定《大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7年起,逐步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

14.完善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机制。按照省部署,2017年,探索重大行政决策统一听证制度。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健全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逐步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15.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风险等风险评估。2017年,探索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16.全面实施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范围。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统一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

17.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实行行政首长末位表态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2017年,研究建立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及责任追究启动机制。

18.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实施《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队伍。2016年底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执法涉法事务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托本单位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重要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基本形成市、区市县(先导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政府法律专家库,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职责界限,防止无序转移法律风险。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9.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建立健全市县级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的执法管理体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整体执法效能。2018年,安排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完善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执法队伍,保障执法经费,监督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探索推进政府法制机构加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牌子的改革。加强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2016年,推进城市管理领域机构改革和队伍建设。

20.理顺市县级执法体制。加快推进执法中心和执法力量向区市县(先导区)下移。科学划分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行政执法权,减少多层次执法,避免多头执法。完善县级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体制。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政府,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

21.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队伍种类。按照省统一部署,2017年,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环境资源、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有效整合执法队伍。

22.加强执法资格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和执法资格的动态管理。严格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坚决查处社团组织和合同工、临时工等非行政主体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鼓励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考试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23.完善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大力推进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支出与执收的非税收入真正脱钩,彻底解决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罚款、行政机关违法收缴罚款、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等突出问题。建立方便快捷的缴纳罚款机制。

24.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1〕29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法发〔2015〕16号)要求,健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大连市行刑衔接相关制度及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安排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工作,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5.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自2016年起,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安全生产、劳动者权益、金融、市场价格等重点领域的执法。

26.严格行政执法程序。2017年,按照省要求,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现执法过程、结果有据可查,同一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统一。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27.全面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本机关所属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自2016年起,对涉及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和备案审查达到80%以上。

28.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坚持标准化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2018年底前,健全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信用记录和公开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29.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贯彻落实省、市规范行政裁量工作意见。市、区市县(先导区)行政执法部门科学制定行政裁量权标准体系,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对外公布。严格执行、准确适用裁量标准,重点解决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同案不同罚等问题。认真实施案件集体审理、案件先例、公开公示、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30.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权责对应要求,严格确定不同部门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加强引导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建立常态化责任追究运行机制。2018年底前,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全市公众参与执法监督机制,推行行政执法联系点和特邀监督员制度。

31.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2019年底前,建立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典型案例、地区性法规规章数据库。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32.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加强制约和监督的体系建设,整合资源,落实各项监督具体方式,使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形成整体监督合力。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行政绩效管理系统、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民意诉求反馈系统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健全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与制衡,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检测等制度。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编制《大连市行政执法监督业务操作指引》,实现内部层级监督常态化。做好政府督查工作。2016年,按照省部署,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立体化监督体系,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实名投诉举报登记制度。

33.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积极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加大审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6〕59号),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审计在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方面的作用。2017年底前,安排落实省《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办法》。

34.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问责主体和范围,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及行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对负有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5.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33号)精神,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政民互动,回应社会关切,健全新闻发言人、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等机制,确保不失声、不缺位。依据权责清单,主动公示并动态调整政府职能等事项。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到2020年,依法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使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

36.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按照省统一部署,加强互联网信息数据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建立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提高政务公开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7.健全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调沟通、救济救助等机制。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机制和能力。加大对社会矛盾的排查。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制度和机制。

38.改革完善行政复议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针对不同案情、争议情况,选择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复杂疑难的,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专家论证、集体研究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改善行政复议办案条件。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依法设立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办案人员,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将行政复议工作列为依法行政考核重要内容。2016年起,实行行政复议案件通报制度。

39.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82号),健全行政应诉相关制度。完善行政复议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与人民法院定期交流机制。强化继续教育与培训力度,调整充实法制机构应诉人员力量。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应诉水平。

40.规范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充分依法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制度作用,认真落实《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开展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构建政府法制机构主导、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吸收社会力量参加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继续推行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重点调解消费者权益、物业管理、劳资关系、医患关系等方面的矛盾纠纷。2019年,安排落实省《关于做好行政裁决工作的若干意见》。

41.加强人民调解,改革信访工作,改进仲裁工作。2019年,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在村委会、居委会的全覆盖。加强消费者权益、劳资关系、医患关系、道路交通、物业管理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开展信访分类处理工作,指导督促市直各部门认真梳理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主动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信访诉求,推进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2016年底前,完成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梳理工作。2017年,对照清单在全市范围内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加强仲裁案件质量管理,加强仲裁机构和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公信力。

42.推进法治意识提升。将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制专题培训班,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制专题讲座。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察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工作实绩考核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作用。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继续开展依法行政知识网上培训,重点培训全市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部门骨干。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43.加强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实施《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大委发〔2016〕28号),实行普法责任制清单制度。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落实省完善法律服务发展规划,建立系统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落实《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舆论宣传引导和理论宣传。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协调机制。

44.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全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将法治政府建设的阶段性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强化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自2016年起,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二)加大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力度。

45.加强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直部门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工作。重视法治政府建设绩效的社会满意度调查和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评价,切实抓好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自2016年起,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对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大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三)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46.各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推动、宣传培训、示范创建、考核评议、表彰奖励等支出。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信息化水平。围绕建设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体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

(四)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47.加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政府法制建设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加强基层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县级政府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加大政府法制干部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畅通政府法制机构与其他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干部交流渠道。

(五)加强典型示范、舆论引导和理论研究。

48.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题宣传、网络互动交流等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部署、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的研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和渐进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本单位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分解落实责任到具体单位、岗位和人员,督促推进,有序落实。市政府将定期对全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对推进不力的区市县(先导区)和市直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问责。
 

附件:大政发〔2016〕7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大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任务措施分工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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