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7〕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7〕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6日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优化人口结构,依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合法稳定就业(含创业,下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以积分落户和政策性审批为主要管理模式,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的户籍管理政策,即合理控制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加快放开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以下统称新市区),全面放开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以下统称新区)。
第三条 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居住的外埠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落户,以及本市新区人员户籍迁往主城区、新市区和落户新市区(不含户籍由主城区迁入的)5年以下迁往主城区的,适用本办法。不含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国籍或长期居住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要求的年限均为连续年限。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条 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已婚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有职业的还应当先办理工作调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屋、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积分落户
第六条 本市的积分落户办法包括成就积分和综合积分。
成就积分是大连市政府对高端人才的奖励积分,获得成就积分后,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落户。
综合积分是将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办理落户。
综合积分体系中的扣减分适用于成就积分。
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人员,可按本办法积分落户。
申请人积满150分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积满100分可在新市区申请办理落户。
第七条 下列人员经本市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后,可享受政府200分成就积分奖励,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落户:
(一)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大委发〔2015〕8号)、《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34号)的规定,经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
(二)辽宁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大连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三)在本市工作、居住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经大连市体育局认定可代表本市参加国家级以上的比赛,并获得国际健将、国家健将级别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获得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第八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持有《大连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户籍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一)综合积分落户指标类别及分值
指标类别由基础指标(含年龄、教育背景、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申领居住证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房屋情况)、导向指标(含落户区域、急需专业或紧缺职种、重点企业、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附加分指标(含投资纳税、就业社保缴费基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见义勇为)、扣减分指标(含受行政处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税法、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各项分值详见附件《大连市综合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及分值.doc》。
(二)相关指标积分的基本要求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的,可获得教育背景积分。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应当属我市全日制学历教育。
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职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获得职业技能等级积分。
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未正常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我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上述情形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就业社保缴费基数附加分的积分依据。
按面积标准积分的房屋,应当是单套并且具有完全产权;购买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该房屋办理落户后,3年内不得抵押、转让。
急需专业或紧缺职种持证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职种与工作岗位一致的,可获得积分。
在本市从事养老和环卫工作等特定公共服务的,可获得积分。
创业人才与我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以股东身份持股比例不低于5%、实际经营1年以上的,可获得积分。
社会服务和见义勇为行为经我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可获得积分。
(三)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中,“教育背景”和“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基础指标和附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扣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分按照扣减分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九条 积分落户工作由市人口结构办具体负责。拟核准落户人员,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第三章 审批入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政策规定的投靠人员(有职业的须先办理工作调动),可在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一)投靠人的配偶在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结婚4年以上;在新市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结婚2年以上;在新区落户1年以上并合法稳定居住,结婚6个月以上。
(二)投靠人18周岁以下,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法定监护人在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新市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是在新区落户1年以上的城镇户籍人口,并合法稳定居住。
(三)投靠人单老人65周岁以上、双老人130周岁以上,办理《大连市居住证》5年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区落户8年以上或在新市区落户5年以上或在新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符合上述投靠条件,被投靠人系我市乡村户籍人口的,还须符合辽宁省及大连市落户乡村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已在本市落实用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择业期内应届毕业生及毕业两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办理落户:
(一)落户主城区
1.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
2.属我市急需专业或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或退出现役,并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的;
3.属我市紧缺职种或毕业于我市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并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
上述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我市主城区注册登记。
(二)落户新市区
1.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
2.毕业于我市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的;
3.毕业于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就职单位符合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
上述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我市主城区或新市区注册登记。
(三)落户新区
毕业于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用人单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符合教育部、公安部相关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可在学校属地派出所落报学生集体户口。
第十三条 经大连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第十四条 经大连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在合法稳定住所登记户口。
第十六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本市生源毕业生、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出国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在原户籍地落户。
第十七条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落户规定的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随军家属,可办理落户。
第十八条 本市乡村户籍人员,在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落户。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不得迁往本市乡村区域落户。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新区城镇落户:
(一)符合主城区、新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
(二)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三)在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四)连续3年累计纳税10万元以上的新区企业所聘用的45周岁以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在职员工;
(五)经新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录用的45周岁以下并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的在职员工;
(六)在新区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并合法稳定居住的30周岁以下的退出现役人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在申请落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3年内不再受理其落户申请;已经落户的,按规定注销其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且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系经营者本人)并实际经营的和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或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可视为合法稳定职业。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新市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三)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应提供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合同的备案证明、单位宿舍居住证明以及借住亲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证明。
(四)城镇,是指在我市所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大连市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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