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办发〔2018〕50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榆林市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推动和促进榆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市政府督查室对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管委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信用办统一领导,市联合征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年一次,分考评准备、组织实施、总结表彰三个阶段进行。
第五条 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大类。共性指标内容包括:信用工作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信用信息归集处理、信用信息应用四个方面。个性指标以考核细则的具体内容为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占比为7:3。若出现下列情况,该类指标的最后得分将按照百分制换算。
1.被考核单位只涉及共性指标,不涉及个性指标;
2.被考核单位只涉及个性指标,不涉及共性指标。
第七条 考核方式:由市信用办、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考核小组,通过部门自评、资料查阅、重点走访和半年抽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指标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信用办审定后,考核优秀的单位由市信用办予以通报表彰,工作未完成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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