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办发〔2018〕35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正面激励,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榆林经济金融运行安全和社会持续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4号)精神,市处非办结合工作实际,参照《陕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陕处非发〔2017〕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行为。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榆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做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任何举报人均有权通过电子邮箱、处非微信公众号(举报内容只有工作人员能看到)或直接到市、县市区处非办或市、县市区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 遵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政府作为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处非办具体负责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和保密等工作。
市处非办设立由公安、财政、审计、行业主(监)管部门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评审委,负责对举报材料进行分析会商、甄别认定、奖励确认和奖金拔付等工作,接受举报奖励地址为榆阳区青山西路2号汇金大厦四楼403号案件科、举报奖励邮箱为ylscfbajk@126.com,举报奖励电话0912-6084904。
县市区处非办也应成立相应评审委,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举报的方式信息。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四)举报内容与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重大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最先举报人的认定以举报奖励部门收到举报材料的时间为准。
(二)两个(含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举报同一事实的,由该案办理地区举报奖励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举报条件的举报线索信息由受理部门填写《榆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受理表》,及时报本级处非办汇总后报上级处非办备案。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
市处非办在接到举报线索或转办线索,属本级职责范围的,直接予以受理和认定;属县市区责任范围的,第一时间转交对应县市区处非办受理认定。
市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的,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转交市处非办,由市处非办负责受理认定。
县市区处非办接到举报或转办线索的,属本级责任范围的,直接予以受理和认定;属市级责任的,第一时间汇报市处非办给予认定。
县市区处非办对举报的事实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所移送举报材料后,应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具体说明,并反馈对应的处非办,由处非办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市、县市区处非办组织评审委对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一)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但情节较轻微不予立案或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认定属于非法集资,涉嫌犯罪且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
(三)认定属于非法集资,涉嫌犯罪且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
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等实际因素,在本条所列奖励标准基础之上适当调整本地区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对全市或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经报市处非办同意,奖励金额占涉案金额比例可由县市区处非办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商定。每起案件的奖励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处非办可视情况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组织评审委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
(一)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的,应当会同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主(监)管部门依据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
(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榆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做出奖励,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送《榆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领奖通知单》。举报奖励评定和发放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组织。
(三)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四)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出示个人身份证和奖励通知,填写《榆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奖金领取登记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除携带上述规定的证件外,还须提供书面委托文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举报人未接到领奖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预算2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专项奖励资金当年超支按实际超支额申请追加,当年结余平衡预算。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预算。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奖励信息受理、核查情况、金额确认、奖励通知、领取记录、发放凭证等。
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处非办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接受本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上级处非办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市区处非领导小组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操作细则,并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督办、移送和报告等制度。均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十七条 县市区处非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本地区上季度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内”皆包含本数或者本级。
本细则所称的受理部门是指市、县市区处非办,公安机关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的查证部门是指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或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的查证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审核部门是指市、县市区处非办。
本细则所称日是指工作日。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视为过期。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1日。
附件:【点击下载】
1.榆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受理表
2.榆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
3.榆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领奖通知单
4.榆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奖金领取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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