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办发〔2018〕48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榆政办发〔201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陕西省校车服务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履职、分工负责、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公交服务优先、校车弥补不足”的工作思路,强化主体责任,创新运行模式,全面建立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体系,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为学生上下学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公交服务和校车服务。
二、总体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要科学优化学校布局,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交通和校车服务综合保障体系,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
(二)坚持安全第一。在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总体规划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将“安全第一”的理念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中、省、市相关规定,把校车安全工作办成百姓满意的民生工程。
(三)坚持公交优先。大力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公交服务不能满足需要的,应提供校车服务。主城区中小学以及公交线路基本覆盖的郊区学校原则上不提供校车服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的范围。
(四)坚持因地制宜。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校车运营模式,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重点工作
(一)保障就近入学。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要结合国家加快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工作,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要科学制定农村学校布局规划,严格撤并程序,审慎推进学校布局调整工作。同时,要结合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学校布局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发展公共交通。采取有力措施,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农村客运班线,重点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偏远地区学生上下学安全出行问题,有效提高路途较远学生通过公交服务上下学的比例。
(三)提供校车服务。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和管理模式。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校车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
(四)严格许可办理。各县市区负责校车使用许可办理工作,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线路管理档案。以许可办理为抓手,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安全。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校车许可办法申请变更校车使用许可,并经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领取校车标牌。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五)保障行驶安全。校车行驶时应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及租用公交车辆或客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其履行职责。
四、职责分工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等20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和校车驾驶人审验以及校车安全技术检验等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校车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交通部门: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负责在其管养的道路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督促各级交通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网上宣传、网上管理和网上舆情监控;参加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以及陕西省实施办法,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好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地方财政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的具体办法;牵头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参加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
发改、工信、司法、国税、地税、质监、文广、法制办、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办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全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规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文广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联、市关工办等19个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坚决取缔参与运营的“黑车”和不合格校车;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督查工作。各级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要定期组织开展《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以及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县市区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情况,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校车管理系统建立情况,信息录入及变更情况;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情况,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校车驾驶人审批管理情况,校车档案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
(四)严格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切实履行职责。对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尤其因失职渎职造成校车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各县市区要加强校车安全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和校车意外事件应急疏散演练。要积极宣传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实施校车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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