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办发〔2018〕34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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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小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以下简称校外托餐场所)是指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校外专门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托餐人数为30人以下(不含30人)的校外托餐场所食品经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鼓励校外托餐场所经营者提升经营水平,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托餐人数为30人以上(含30人)的校外托餐场所不予登记备案,应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餐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校外托餐场所经营者是学生托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校外托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政府鼓励对校外托餐场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餐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校外托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外托餐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并将校外托餐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的考核内容。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校外托餐的基本要求,对街道(乡镇)管理人员和校外托餐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达标指导,收集、整理和利用校外托餐监管有关信息,对校外托餐经营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整改,调查处理校外托餐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监测信息。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到已登记备案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校外托餐场所就餐,并配合街道社区调查本辖区校外托餐场所基本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托餐场所疾病防控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公安、消防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校外托餐场所的治安、消防进行监督管理。


(六)环保部门负责对校外托餐场所的油烟、噪音进行监督管理。


(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掌握本区域内校外托餐基本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未备案登记、无照或存在隐患的校外托餐场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学校门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备案的校外托餐经营者名单,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九条 校外托餐经营者应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每学期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校外托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将校外托餐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安全承诺书在用餐场所公示。


第十条 校外托餐经营者每学期要留存托餐学生的身体健康证明,与托餐学生法定监护人签订供餐服务合同。



第三章 校外托餐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从事校外托餐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托餐场所应设置在卫生、安全的建筑物内,托餐场所内外不应有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


(二)食品加工及用餐场所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粗加工、烹饪、库房)、用餐间等固定场所。并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三)厨房上下水通畅。墙面瓷砖到顶,地面应使用耐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炉灶上方安装有效的油烟净化装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四)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消毒设施(消毒柜)和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池,消毒后的餐具应符合要求,未经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


(五)配备能正常运转的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不得生熟混放或与家庭混用。菜刀、案板、食品容器必须生熟分开,标志明显。


(六)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盛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密闭,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做到日产日清。


(七)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


(八)应选择新鲜安全的食品原料,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不得有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现象,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


(九)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十)食品应当餐加工,烧熟煮透,从加工完成到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隔餐剩余食品不得再次使用。


(十一)供餐方式一律实行分餐制。


(十二)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按品种留样,并配备专用的留样柜,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便于清洗消毒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十三)禁止提供冷食类、生食类食品,不得加工鲜黄花菜、发芽土豆、豆浆、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存放灭鼠、灭蝇、灭蟑等有毒有害物质。


(十四)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簿登记、专柜存放,专人按规定计量使用,并在专柜上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


(十五)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经营者应立即报告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时送患者就医,并如实提供就餐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上岗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发、胡须、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项链,操作时不吸烟。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有咳嗽、腹泻、流鼻涕、发热、呕吐、手外伤等症状时,应立即调离加工制作岗位,治愈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章 校外托餐场所的备案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托餐场所开办前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情况报送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校外托餐场所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屋产权证原件或租赁房屋合同复印件。


(四)托餐场所布局平面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六)食品安全承诺书。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派专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校外托餐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到原备案单位申请延续备案。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每月对登记备案的托餐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改正。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向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辖区内从事托餐场所经营情况,及时反映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管理情况和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本学期校外托餐场所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有校外托餐场所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对社会举报和投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分工及时调查核实,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托餐场所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培训操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餐经营者应具备一定的应急知识,按照规定报告,及时送患者就医,保留现场,保存剩余食物,协助相关部门控制相关人员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8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止。




校外托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本人愿意遵守餐饮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持开办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配备与供应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冻冷藏、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二、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索取购物凭证留存备查。不采购和使用任何感官性状异常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不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不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六、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所有食品均当餐制作,不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豆浆、四季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


七、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八、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在用餐场所张贴,一份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校外托餐登记备案表


登记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手机



家庭住址



固话



加工场所地址



房屋性质(租赁者需提供房主姓名和电话)



加工场所面积



就餐场所面积



早餐人数



学生来源


(学校)



午餐人数




晚餐人数




申请人承诺:


本表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提交材料:


□房产证 □承诺书 □布局平面图 □开办人身份证明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和培训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其他


接收人签字:




开办条件:(检查人员现场填写)


□房间功能 □食品加工面积 □上下水设施


□水源 □清洗消毒设施 □学生洗手设施


□冰箱 □防蝇防尘设施 □地面墙壁天花板


□清洗水池 □留样设备 □卫生间


□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合格证明 □其他


现场检查人员意见:




签名:




备案日期:



有效期限:


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1.每学期开学30日前持本登记表和提交材料到所备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重新复核。


2.本申请表一式二份,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托餐场所经营者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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