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文〔2018〕145号《郑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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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郑建文〔2018〕14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17日



郑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加强对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监管,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成效及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9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6〕1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依据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采取随机抽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双随机”抽查工作,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等规定进行检查,并作为日常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监督检查应建立执法人员库、专家库和造价咨询企业库,并统一录入“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 针对随机抽取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内容如下:

(一)省内企业资质标准情况;

(二)省外企业进豫登记情况及人员情况;

(三)注册造价师有无“挂证”情况;

(四)“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填报情况;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否规范、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六)计价行为、执业行为;

(七)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全市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行业监督检查工作,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企业总数的70%,。随机抽查工作根据抽查事项、抽查主体及抽查内容的不同,采取现场检查、送审资料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检查对象的抽取。在市纪委监委驻市建委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纪检组”)及市建委直属机关纪委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确定的受检企业名单。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的抽取。监督检查组成员由执法人员和专家组成,在纪检组及市建委直属机关纪委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根据检查任务和专业需要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监督检查组。

监督检查组成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排除人为因素干扰。

第九条 检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人员与受检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在30个工作日内预约具体检查时间,同时告知应准备的材料。

1.对于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及要求,对检查对象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应做好检查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等信息,并将检查结果如实记录。

2.对于采取送审资料方式的检查,监督检查人员通知检查对象按照要求上报相应的资料,检查结束后通知检查对象领取。

监督检查组成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汇总检查情况,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条 随机抽查结果处理。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初步结果将在市建委网站上予以公示并给予抽查对象申诉期限,待申诉复核完成后公布最终抽查结果。

对于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咨询合同不规范、造价师“挂靠”、计价行为不规范等行为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抽查结果公布后同时上传至“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随机抽查结果将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注册造价工程师的随机抽查结果将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保证信息公开、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并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档案,检查过程中的各项记录、文件、处理结果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被检查对象财物,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对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删除相关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可随时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一)被投诉举报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有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计价规则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的;

(三)涉及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线索和其他部分移交的案件线索的;

(四)不履行年报义务或不按照要求上报数据以及报表的企业;

(五)长期无咨询业务的;

(六)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七)其他不适用于“双随机”抽查方式的。

第十五条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可以申请随机抽取市级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中专业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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