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17〕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政发〔2017〕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6日
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企业。对符合我市产业升级方向,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央企、跨国公司、中国500强、行业排名前十名的领军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公司、迁入大型企业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综合支持。
(二)培育具有专长的中小企业。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给予相应奖励。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产业链协作配套项目给予补助。
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三)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实施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项目设备投资和新增财政贡献,给予事后普惠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四)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且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竣工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制造业
(五)引导新兴产业加大投资。对新注册并开工建设的智能制造装备、高技术船舶、新材料、新能源等“蓝色、高端、新兴”产业,及医药制造、仪器仪表等高技术制造业项目,按照银行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聚焦支持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工业转型升级等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达到100亿元,重点支持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集中财税、金融、土地、市场等资源,优先支持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发展,对产业链龙头或领军企业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七)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区、市政府积极创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高技术制造业集聚区、“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区,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补助;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业
(八)做大做强软件信息服务业。对新上规模企业按梯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领军和高成长企业分别奖励其核心团队50万元、30万元;新入选“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对新建运营的软件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注资或按银行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引进的知名软件企业,按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获得市、省、国家级优秀软件产品表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给予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研究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计算机系统集成等资质认证的企业,按级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九)提高行业系统解决方案供给能力。本地企业首次推广自主研发并获得相关资质认定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按照采购合同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向“制造+服务”转型,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支持。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成套装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台设备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十)支持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采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设计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及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设计奖项的企业,单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培育引进工业设计、时尚创意设计等国家级大师给予资助。
五、提高支撑保障能力
(十一)深化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对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企业奖励500万元;对国家认定“三品”战略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鼓励企业打造青岛标准。
(十二)加大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对金融机构向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安排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共担基金,对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发生不良的,按不良贷款额的30%给予补偿。按照银行年度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额计提风险补偿金,计提比例由0.5%提高至1%。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给予不超过租赁额1%的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按照现行办法给予补助。
(十三)帮助企业大力开拓市场。对参加国内知名专业展会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产品展销、供需对接等开拓市场活动,根据实际费用,单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十四)支持名优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名牌产品、“两型产品”供需对接,鼓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业务,支持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船舶、直升机等生产企业提供优质产品。
(十五)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选拔60名左右企业家赴先进国家开展智能制造、管理创新等专题培训;分批次举办企业家培训班,年培训企业家、高层管理人员1000人次。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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