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发〔2014〕16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26 23:51:46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青发〔2014〕16号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部署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进一步激发和释放民营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各种隐性壁垒 ,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坚持转变政府职能 ,创新服务方式,着力解决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审批、融资、用工、用地等问题,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全国领先的市场环境。

2.主要目标。实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市场主体活力明显增强 ,经济规模明显扩大 ,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对转方式、调结构形成重要推动 ,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到2017年底 ,全市私营企业达到 30万户以上、年均增长 15%左右 ,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 300万人以上、年均增长8%左右。

二、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

3.减少行政审批事项。2014年底前 ,编制、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凡未纳入目录的 ,一律不得实施。(市编委办负责)编制、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凡未纳入目录的 ,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市工商局、市编委办负责)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决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允许民营企业跨地区自主选择与审批有关的评估、认证等中介服务 ,任何部门不得指定。(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4.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防伪公章,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协同办理 ,统一发放。2014年 10月底前 ,开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试点,2015年4月底前在全市推行。(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负责)涉及前置审批的政府类重点项目企业,可先行核发标注 “项目筹建 ”及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 ,再办理许可文件。(市工商局、市编委办负责)

5.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 “非禁即入 ”原则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积极争取国家在我市开展垄断和特许经营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支持民间资本采取股权投资、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市政府国资委负责 )建立投资回报补偿机制,完善价格政策 ,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营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的实施方案 ,发布面向社会资本进入的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项目清单,鼓励社会资本以公私合作 (PPP)、建设 -运营 -移交 (BOT)等模式 ,进入能源、交通、环境、卫生、教育等领域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民间资本设立教育、养老、丧葬、文化、体育等营利性机构 ,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 ,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对“走出去”民营企业创新开展“外保外贷”“外保内贷”业务。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多种融资产品。(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商务局负责 )

7.完善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根据金融机构每年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 ,分行业按照不高于 0.5%的比例设立风险补偿金,置换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 ,为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服务。引导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农业、科学技术等重点领域实体经济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 )

8.健全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发挥青岛担保中心、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青岛高创科技融资担保、青岛国信融资担保等政策性担保公司的龙头作用 ,开展低费率担保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最高按照业务额 1.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 ,重点向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最高按照年再担保额的 0.5%给予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民营中小企业、农户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鼓励投 (融)资机构按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周转金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周转金服务机构和所服务的中小企业 ,均按不超过周转金额的 0.1%给予补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9.推广多方式债券融资。探索多种方式的债券融资方式,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私募债券等提供低收费担保或免收反担保费服务。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私募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按担保额的1% (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机构须同额减少担保收费;对上述融资方式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 ,市财政以注入资本金方式,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 (单户最高100万元 )拨付。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同种债券 (票据、信托 )中,中小企业发行总额超过50%的,大企业可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10.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比例。按照现行财政体制 ,对民营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国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募股(IPO),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民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予最高 7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充分发挥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作用,让更多企业实现直接融资。(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11.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支持规模实力强、社会诚信度高、规范运作的优质民营企业参股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典当等金融机构。鼓励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发起成立财务公司,强化资本运营,通过产融结合做强做大。积极引导大型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提高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创新互联网与金融相融合的商业模式,通过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分析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特色服务和多元化产品。(市金融工作办、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

12.扩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整合财政支持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统一政策,统一平台,市场化运作,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引导资金吸引国内知名基金和其他基金,在青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及管理公司,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投资服务。(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市科技局负责)

13.落实创业贷款和贴息政策。全市各类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可二次申请小额贷款。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小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企业小额贷款;对招收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30%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 300万元的小企业小额贷款,对小企业小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

四、落实用工用地优惠政策

14.拓宽用工渠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鼓励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帮助民营企业破解用工难。支持小微企业采取钟点工、半日工、兼职工、临时工等灵活用工,鼓励个人灵活就业。支持人才市场建设,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通过有形人才市场介绍就业的,减免其中介费。加强用工信息平台建设,为企业招工和劳动者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负责 )

15.落实用工补贴政策。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与其签订 1年以上 (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 ,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 3年。民营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一年 ,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 2015年底。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创造岗位新招用规定人员就业的 ,可按每个岗位 2000元的标准 ,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 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扣减相关税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52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

16.落实土地使用扶持政策。民营企业工业项目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可以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科技项目,以及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民营企业,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该企业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配租,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负责 )

17.支持民营经济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 ,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 50%。各类园区要为产业集群和中小微企业提供发展空间 ,对租用标准化厂房的 ,给予一定补助。(市国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负责 )鼓励创建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 ,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对入驻的创业者,给予最长 3年的房屋租金减免优惠。(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鼓励民营经济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发挥集中办公区功能 ,为民营企业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企业数量不设上限。(市工商局负责 )

五、推动民营经济做强做大

18.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将民营企业出资人、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各级人才发展规划 ,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计划。(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联负责 )实施 “银河培训工程”“千人千企工程 ”“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造就工程 ”“新生代民营企业家培养工程 ”,每年培训不少于 1000人次 ;组织民营企业主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同类培训。(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培训经费。(市财政局负责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小微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负责 )

19.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依法免收相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 96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相关税费。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给予 5000元创业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 1年以上、吸纳就业 1人以上的 ,给予 1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

20.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的,允许转型后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市工商局负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可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转型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出台配套政策 ,对因 “个转企”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补助(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21.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和工业设计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认定为企业研发中心培育基地的企业 ,由市和区 (市)财政进行定额补助支持 ;对认定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根据其运行考核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 100万元的补助 ;对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 ,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购买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中小企业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 ,给予交易额 10% (不超过 30万元 )的补助;民营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22.提升民营企业国际化水平。引导支持民营企业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推动民营企业到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和研发基地,开展资源能源和农业渔业合作,建设境外经贸园区;支持民营企业开拓东盟、南亚、中东、拉美、非洲及金砖国家等新兴市场 ,支持民营企业提升传统市场开拓深度,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传统市场发展海外自主营销窗口、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直接进入终端销售市场 ;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民营外贸企业提供通关、收汇、退税、物流以及融资、保险等国际贸易供应链各环节服务。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国际战略投资,促进企业国际化。简化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建立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市商务局负责 )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组织统一参展、布展,并对有关企业展位费给予适当补助。(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联、市贸促会、市财政局负责)对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青岛保监局负责)

2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落实国家、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 ,严禁在政府采购中对中小民营企业设置门槛。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生产环保节能产品的企业,在企业投标时 ,分别在价格和技术等方面给予 4%-8%的加分。定点采购项目 ,优先购买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等服务。(市财政局负责 )

六、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24.建立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整合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网站信息 ,发挥大企业直通车和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作用 ,解读法律政策 ,介绍创业经验 ,推广创业项目,为民营企业获取法律、政策、用工、用地、融资、担保、商务、培训等信息提供便利。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 ,在网站公布涉及民营经济的政策法规 ,并解读政策内容,方便企业理解运用。财政部门提供资金保障。 (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联、市财政局负责 )

25.切实发挥商会、协会作用。支持商会和协会进行行业规范 ,开展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进管理标准化等活动。支持商会和协会开展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培训、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和融资平台。重视发挥总商会作用,完善总商会架构 ,鼓励商会、协会以团体会员名义加入总商会。注重发挥工商联在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商会和协会中的政治参与、服务协调、指导监督作用 ;发挥各类商会和协会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的作用。(市工商联负责 )

26.规范市场竞争和监督检查。运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 ,依法及时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企业 “黑名单 ”。(市工商局负责 )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各类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编制并公示 “青岛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严肃查处针对民营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编委办负责 )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的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表彰等活动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负责 )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额外附加贷款条件、违规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和基金产品等行为。(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青岛证监局、市物价局负责)

27.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落实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 ,扩大规模以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专业市场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发挥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市委统战部、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委、市工商局负责 )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党工委作用,加强异地商会党建工作,加强、改进和创新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市委统战部、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委、市工商联负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沟通交流 ,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深入开展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 ,完善激励表彰机制。在荣誉称号评比、参加会议、接受培训、经贸合作等方面,民营企业家与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市委统战部、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

28.加强政策督导落实。将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日程 ,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分工。全面落实省、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创新政策落实评价机制,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估,实行奖惩兑现 ;建立问责机制 ,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 ,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各区 (市)要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协调帮扶和监督机制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强化指标统计与监测。(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负责 )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39244.html

本文关键词: 青发,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 民营, 经济, 发展, 意见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