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经信规〔2017〕2号《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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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统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经信规〔2017〕2号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20号文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7〕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为切实抓好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落实,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制造业有效投资,提高制造业供给质量和效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20号文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7〕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是指根据企业设备投入(仅限研发、生产和检测设备)和新增财政贡献情况,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奖补政策。

第三条 实施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在申报年上两个年度内取得了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企业在申报年上一年度设备投资额(指不含增值税的原值)达到500万元。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企业综合奖补资金=企业设备投资额×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企业环比新增税收额×新增财政贡献奖补比例。

其中,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不超过8%,新增财政贡献奖补比例不超过10%。

设备投资额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年上一年度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部门提供的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及企业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核定。

环比新增税收额为国税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增值税入库额环比增量(环比新增税收额为零或为负数时,均以零计算)。

(二)单户企业当年获得综合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按前款规定计算单户企业综合奖补资金达到300万元及以上时,均按300万元奖补。单户企业获得综合奖补资金的数额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2%。对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制造业项目的企业给予优先奖补。列入青岛市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名单的母公司,其符合申报条件的下属所有独立申报企业综合奖补金额总计不超过1000万元;如总计超过1000万元,则对其下属所有独立申报企业综合奖补金额进行等比例压缩。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奖补申请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发布年度综合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二)企业向所在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申请表》;

2.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可提供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4. 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明细表;

6. 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7. 企业允诺国税部门提供本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及申报年上两个年度增值税入库额等相关材料的函;

8. 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七条 材料审核

(一)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并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核实或初步核实企业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真实性、设备投资额以及是否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其中,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核实企业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真实性,并根据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初步核实设备投资额;区(市)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申报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定报库名单,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企业报送材料情况及所在区(市)定报库名单,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达到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标准、但未单独列入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定报库的企业,如其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入母公司统计,且母公司整体列入青岛市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定报库,企业可提供情况说明(需母公司出具并加盖母公司公章),并附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国税部门盖章),可视同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下同)。

审核完毕后,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审核意见表,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国税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审核各区(市)提报的申请材料,进一步核实企业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真实性、是否有严重失信记录、设备投资额、环比新增税收额、是否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其中,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核实企业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真实性,通过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对申请企业进行信用查询,确认是否有严重失信记录;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申请企业申报年上两个年度增值税入库额、申报年上一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及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区(市)审核意见、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和市国税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等情况,独立核定设备投资额;市统计局提供全市申报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定报库名单,市经济信息化委进一步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三)对通过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计算企业奖补金额,并将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及奖补金额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规定提出综合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

第八条 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综合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安排下一年度预算,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区(市)下达综合奖补资金。

(二)区(市)财政部门收到综合奖补资金后按规定期限及时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综合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提出年度综合奖补资金预算建议;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完成推荐上报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综合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组织实施综合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财政监督检查;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综合奖补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国税局及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核定的设备投资额负责,企业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获得综合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综合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综合奖补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其失信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同时将失信信息录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并暂停该企业申报资格三年。

第十五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定设备投资额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其失信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同时将失信信息录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并暂停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材料鉴证资格二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如获得2013-2016年度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其贴息扶持项目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综合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青岛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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