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府厅发〔2018〕83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优秀青年人才储备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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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优秀青年人才储备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8〕83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优秀青年人才储备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优秀青年人才储备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优秀青年人才储备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吸纳优秀青年人才留昌就业创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优秀青年人才是指2018年4月28日以后在南昌市就业创业的中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第三条  通过实施就业促进、创业引领等措施,实现未来五年吸纳50万青年人才留昌就业创业的目标。

第四条  南昌市优秀青年人才储备计划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作推进。

第二章   主要举措

第五条 支持青年人才留昌就业创业。实施青年人才“零门槛”按需落户,允许“先落户后就业创业”。

第六条  支持青年人才到基层就业。未来五年,全市统筹3000个左右基层公益性岗位用于吸纳离校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第七条  规范国有企业招聘青年人才。国有企业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其他岗位全部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招聘,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青年人才就业。本市范围内新招用青年人才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小微企业,视同劳动密集型企业或促进就业基地,可申请最高400万元政府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吸纳青年人才的小微企业1年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鼓励青年人才从事家庭服务业。青年人才从事家庭服务业工作的,在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视同基层工作经验。青年人才创办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被评为国家“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业企业的,视同促进就业基地享受相应扶持政策;被评为市“百户十强”、省重点家庭服务机构、国家“千户百强”的家庭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20万元、30万元、50-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运营经费。

第十条 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扶青年人才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青年人才到企业工作并足额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向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服务补贴。

第十一条  推动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中型企业提供优质见习岗位,力争未来五年建设200家左右就业见习基地。

第十二条  鼓励青年人才参加就业培训。青年人才参加政府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实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享受培训及鉴定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青年人才灵活就业。青年人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加大青年人才创业补贴力度。对在本市辖区内自主创业的青年人才,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经认定后给予每人1万元创业补贴及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  加大青年人才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属于个人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高10万元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属于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规定以每人10万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合伙经营贴息创业担保贷款,上级财政贴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吸纳青年人才留昌创业。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为青年人才提供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对评选为国家、省级、市级、县(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七条 支持青年人才从事互联网创业。对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半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青年人才,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加快建设青年人才创业虚拟社区。畅通青年人才“网店”进入政府采购渠道,择优扶持一批青年人才“网店”作为政府采购定点企业。积极推进建立青年人才创客空间等公共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青年人才提供信息咨询、创业交流、专家辅导、投融资对接、创新产品远期约定购买等综合服务。

第十九条 加大青年人才创业能力培养。积极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推介活动,推荐评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纳入项目库。全市每年评选6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并按每人1万元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支持举办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省、市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江西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给予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获得市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分别资助15-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提供青年人才生活安居保障。建立青年人才就业生活补贴制度,对新引进(2018年4月28日以后引进)的毕业三年内(2015年4月28日以后毕业)在昌工作或毕业五年内(2013年4月28日以后毕业)在昌工业园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且已在昌落户的,分别按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对新引进的毕业五年内在昌工业园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且已在昌落户的,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分别按10万元、6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放开非南昌籍青年人才档案服务管理限制。对非南昌籍的青年人才,凭相关学历佐证材料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办理人事档案保管手续。公安部门应为辖区内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设专门的集体户,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青年人才档案管理服务和投入。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将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细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畅通档案转递渠道,实行动态公布和更新。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参考保管的档案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工作经费。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  青年人才从事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拨付,资金来源从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列支,不足部分从当地人才经费中支出;社保补贴按单位为职工实际缴纳部分给予补贴(养老保险补贴19%,医疗保险补贴6%,失业保险补贴0.5%)。

第二十五条  青年人才从事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中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0.5%。

第二十六条 青年人才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每人300—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不少于2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七条  青年人才参加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不超过一年的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第二十八条  青年人才在创业孵化基地或就业扶贫车间进行创业的,对其在基地内产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九条  对列入市级创业项目库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后成功创业的(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按每个项目5000元标准给予创业项目推介人奖励。

第三十条 对新招用青年人才的商贸、服务型及劳动就业服务等小型企业实体和青年人才从事个体经营给予财税政策扶持。对新招用青年人才的商贸、服务型及劳动就业服务等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青年人才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注册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三十一条 就业促进补贴

(一)申报对象

在南昌市就业(含灵活就业)的青年人才。

(二)补贴项目

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培训鉴定补贴、职业见习补贴、就业服务补贴、家庭服务业一次性建设运营补贴、税收优惠。

(三)申报材料

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证明、就业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银行账号等材料。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全年受理申报。由用人单位(个人)向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单位纳税地税务部门经办窗口申报。

2、审核。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审核。

3、公示。在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资金统一拨付至指定账户,同时报同级主管的人社部门备案。

(五)服务咨询电话及网站

南昌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0791-87697880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nc.gov.cn/

第三十二条  创业扶持补贴

(一)申报对象

在南昌市创业的青年人才。

(二)补贴项目

创业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创企业者培养、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市级创业项目推介人奖励、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创业孵化补贴、税收优惠。

(三)申报材料

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证明、就业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反担保人证明、创业孵化协议、场租物管水电卫生费相关票据、银行账号等材料。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全年受理申报。由用人单位(个人)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创业纳税地税务部门经办窗口申报。

2、审核。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审核。

3、公示。在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资金统一拨付至指定账户,同时报同级主管的人社部门备案。

(五)服务咨询电话及网站

南昌市创业指导中心:0791-87697776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nc.gov.cn/

第三十三条  生活补贴、购房补贴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新引进的毕业三年内在昌工作或毕业五年内在昌工业园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且已在昌落户的;所服务的工作单位为税收汇缴在南昌市的企事业单位。

(二)补贴项目

1、生活补贴:毕业三年内在昌工作或毕业五年内在昌工业园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分别按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2、购房补贴:毕业五年内在昌工业园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分别按10万元、6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三)申报材料

申请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户籍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个人银行账号等材料。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全年受理申报。由用人单位(个人)向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办窗口申报。

2、审核。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其中购房补贴按《南昌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执行)。

3、公示。在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资金统一拨付至个人账户,同时报同级主管的人社部门备案。

(五)服务咨询电话及网站

南昌市人才服务交流中心:0791-86775669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nc.gov.cn/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就业服务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按1:1的比例分担;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才发展资金按相关规定支付;其他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工作经费,按同级项目经费的1%给予安排,据实核拨。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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