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府厅发〔2018〕77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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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8〕7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老年患者比例增加、农村疫情高于城镇、定点医院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技术薄弱、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发现与治疗管理难度大、基层防治力量较薄弱、公众对结核病防治主动预防意识不强等问题不容忽视,防治任务仍然较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江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减少结核病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健康南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以实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抓手,提高结核病管理服务能力,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南昌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明显减轻。全市肺结核病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具体目标如下:


1.病例报告和筛查。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肺结核病原学检查阳性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新肺结核病原学检查阳性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75%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全市高中、大中专院校以及寄宿制中学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检查率不低于90%。


2.患者治疗和随访管理。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纳入治疗率达到75%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服务能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100%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痰涂片、痰培养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4.政策保障。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保证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地人口总数每人每年不少于0.5元的标准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预算。


5.公众宣传。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二、防治策略和工作重点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南昌市第九医院(南昌大学附属感染病医院)为市级结核病定点医院,同时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至少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并予以公示。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部按照传染病房有关规范要求建设,积极改善诊疗条件,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传染病卫生防疫津贴,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从事结核病防治医务人员的绩效奖励不低于本单位平均水平(或同等资历医务人员绩效),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抚恤待遇。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各县(区)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完善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各县(区)要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不断加大实验室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仪器、设备和试剂。南昌市第九医院要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工作能力,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开展痰涂片、痰培养和分子生物学诊断工作能力。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


疾控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加大发现患者力度


1.加强可疑症状者排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利用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和分子生物学诊断技术,提高病原学诊断率。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各县(区)要加大病人筛查力度,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或分子生物学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等五类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市级定点医院要利用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耐多药诊断时间,及时开展耐多药患者治疗,落实耐药病人的治疗管理。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逐步实现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扩大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严防传染性肺结核的社区和家庭传播。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2.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新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并将患者转回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进行治疗。疾控机构要加强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3.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提升卡介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能力。南昌市第九医院为市级卡介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和儿童结核病定点医院。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并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4.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县(区)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南昌市第九医院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我市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各县(区)至少要确定1家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创新健康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探索创新方法和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对普通肺结核患者按照门诊特殊慢性病全疗程门诊50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70%,逐步探索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对需住院治疗的实验室诊断阳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按照住院治疗2个月平均1万费用包干;对耐多药肺结核实行按病种付费,年度平均3万费用定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0%。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救助支付后,患者自付比例不超过医疗总费用10%。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患者优惠减免措施,切实降低患者自付费用,努力避免患者家庭因病致贫、返贫。鼓励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对贫困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资助帮扶。实施贫困家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救治政策。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双重感染患者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双重感染患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学校为结核病防治责任主体,建立校长、校医、班主任三级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推进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全面落实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加强日常散发病例的早期发现和诊疗管理,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时采取相应休学管理等防控措施,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控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鼓励各级药品采购机构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机制。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采购单位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


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积极探索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经办等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九)主动融入深化医改


1.建立医联体防治模式。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探索建立区域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结核病防治分工协作模式。完善医联体上下级医疗机构协作、帮扶机制,畅通结核病患者双向转诊渠道。鼓励开展上级医院出具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手术患者,通过制定和落实入、出院标准和双向转诊原则,实现医联体之间顺畅转诊。


2.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


三、落实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将防治结核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四)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五)市科技局。负责加强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对结核病防治技术研究的支持。


(六)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七)市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八)市财政局。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并加强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十一)市政府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


(十二)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双重感染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三)加强科研合作。结合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活动,培养结核病防治专业人才。同时加强多部门合作,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


(四)强化监督评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县(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评估,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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