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府厅发〔2018〕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南昌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南昌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8〕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南昌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1日
南昌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7-2020年)
市卫生计生委 市综治办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残联
精神卫生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对于建设健康南昌、平安南昌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37号)文件精神,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全市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形势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按照部署要求,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强化措施,有力推进全市精神卫生防治服务体系建设,明显提升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截至2016年底,全市设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3个,开设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住院服务9个。登记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32万人,免费救治1.07万人次,其中88.9%接受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随访管理及康复指导服务。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生活节奏明显加快,精神心理问题与社会安全稳定、公众幸福感受等问题交织叠加日益凸显。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逐年增多,心理应激事件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老年痴呆、儿童孤独症等特定人群疾病干预亟需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面临严峻挑战。精神卫生问题已成为制约全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市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分布不均,全市共有精神科床位1475张,平均2.84张/万人口,精神科医师177名、平均3.4名/10万人口,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精神科床位大多集中在市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精神科医师大多分布在市级精神专科医院,县级精神科医师大多为转岗医师且实践经验不足。有的县(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随访、管理和监护责任落实仍不到位,精神障碍专科医院的康复科建设和全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不健全,发现难、送治难、出院难、康复难和回归社会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公众对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认知率低,社会偏见和歧视广泛存在,讳疾忌医多,科学就诊少。部分家庭难以负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药费用和看护责任。总体上看,我市现有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及社会管理的需要,必须加快推进建设。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群众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更加健全,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显著减少,精神卫生防治知识宣传普及面不断扩大,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成为社会共识,公众心理健康水平明显提升。
(二)具体目标。
到2020年:
1.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逐步完善。市、县(区)二级建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制。100%的乡镇(街道)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老龄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进一步健全。100%的县(区)设置一所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或在一所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100%开设精神卫生(心理咨询)门诊并有效运行,全市精神科病床数力争达到 3张/万人。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履行精神障碍患者社会福利院的职责。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3.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全市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稳定增加到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少于3.5名。每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心理治疗师、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任务达到标准。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报销后,对剩余个人自负费用按规定给予门诊救助。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显著减少。
5.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显著提升。普遍开展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三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普遍开展儿童孤独症、抑郁症等心理疾病特色专业。继续开通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建立市、县(区)二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进社区(村),加强突发事件心理应急援助。
6.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二级及以上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全部设立康复科开展院内康复。每个县(区)建立2个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示范站,每个乡镇(街道)建立1个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活动站,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全市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7.精神卫生工作社会氛围明显改善。医院、学校、社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50%。普通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三、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
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期筛查、日常发现和登记报告。村(居)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发现辖区(单位)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就医。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应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和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系统。
做好患者综合管理。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积极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分级诊疗,对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各级综治组织应当协调同级相关部门,推动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推行“有奖监护”机制,建立社区居(村)委会干部(或患者单位指定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公安机关责任民警和患者家庭监护人员为成员的管控服务小组,履行日常监护职责。对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奖监护政策,引导患者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应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管控,全面掌握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底数。畅通患者收治渠道,建立患者收治管理机制,公安机关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人员,先进行毒品检测,吸毒致幻者由公安机关处理。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探索建立精神障碍合并其他躯体疾病或传染病的治疗管理制度。加强刑满释放以及强制戒毒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在监管场所设立集中关押精神障碍人员专管区,加强和规范保外就医精神障碍罪犯收治工作。各级财政加大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和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工作的支持。
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把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并按规定报销。继续落实并完善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免费救治政策,逐步扩大免费救治对象范围,适当提高免费救治标准。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对于按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患者,医保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同级医疗机构政策执行。民政、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完善符合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完善康复服务。利用财政投入、彩票公益金等资金,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积极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活动站建设,鼓励依托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立工疗站、农疗站等康复训练基地。加强二级以上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康复科建设,强化医院内社会功能康复训练。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研究制定加快精神卫生康复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完善精神卫生康复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随着保障能力的提升,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社区康复机构增点拓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
(二)大力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普通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心理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工作者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并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建立会诊、转诊制度,指导其他医疗机构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按照精神障碍分类及诊疗规范,提供科学合理的诊断与治疗服务,提高患者规范治疗率。各县(区)要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失独家庭、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推进三级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儿童孤独症、郁抑症等心理疾病特色专业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
(三)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各县(区)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同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及时组织突发事件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依托12320热线及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积极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应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心理危机事件处理预案。普通高等院校应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领导干部及机关公务人员心理健康辅导。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应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四)着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十三五”期间,重点支持各县(区)提高基层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加强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委托同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综合医院精神科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暂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委托上一级或邻近县(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综合医院精神科承担技术指导任务,并指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逐步强化村医和全科医生随访管理职能。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其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强制医疗工作,市、县二级分别建设一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所,或指定至少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综合医院精神科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支持监管场所与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建立帮扶协作关系。
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确保预防工作落实。每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启动实施基层精神卫生防治人员轮训计划;对在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师开展变更执业范围培训,对在县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监狱医院中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开展上岗培训。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落实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应当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定办法,落实国家有关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提高其待遇水平,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五)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市直有关部门应将精神卫生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市综治部门应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统筹建设全市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使其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任务的机构应当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逐级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社、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患者收治管控信息,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公安部门应当认真采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照片和相关信息资料,并按规定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市卫生计生委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组织开展全市精神障碍流行病学抽样调查。
(六)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各县(区)应当将宣传教育摆到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宣传部门应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教育、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单位应当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结合“世界精神卫生日”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周、精神卫生下乡”等活动,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作为常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知识讲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推动精神卫生工作规划任务落实。按照政府组织领导、综治协调推动、卫生计生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分头落实的原则,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地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综治组织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或未登记但多次发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发改、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发改(物价)、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完善并落实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倾斜政策。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改、卫生计生、财政等单位,探索制订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有关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推进稳定期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卫生计生、人社、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订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区)要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发挥项目资金叠加效应。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加强科学研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研究机构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研究,为精神卫生政策制订与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相关转化医学研究。加强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五)加强督导评估。各级政府要将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加强对规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并将结果作为对下一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规划实施和考核评估。2018年,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将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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