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府厅发〔2018〕76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8〕76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52号)和《“健康江西2030”规划纲要》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健康南昌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防治,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源头治理,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坚持综合施策,注重部门协调,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个体防护意识,形成防治合力。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煤炭开采、有色金属矿业、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鞋等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10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健全市、县(区)二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本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职业病防治科,各县区疾控机构设立职业卫生科或有专人负责(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不断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升。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区)覆盖率达到10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监管治理。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煤炭、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操作规程,依法设立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公告和警示制度,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将职业卫生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企业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等指标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强化专业化建设,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执法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依托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平台,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防治服务水平。建立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各类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包括农民工尘肺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完善防治服务体系。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考核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强化职业卫生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二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小微型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援助的制度。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加强服务质量的监控和服务行为的监督,严格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职业卫生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推进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化建设,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为基础,依托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将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
(七)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三、实施好职业病防治相关重点项目
(一)实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专项调查项目。组织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全面掌握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数量及分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职业人群接触情况、职业病患病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确定我市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警职业病危害程度及趋势,指导和实施职业病危害干预措施,为全市职业病危害预防及控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实施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项目。以矿山采选、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陶瓷生产、金属冶炼、蓄电池制造、电镀和家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实施全市重点职业病监测调查评估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分析我市重点职业病(包括疑似病例)的发病特点、变化趋势和规律,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策略提供技术依据(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四)实施放射性疾病和医用辐射防护监测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放射性疾病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完成放射作业人员个人剂量测量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四、部门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突发职业病事件应急医学救援等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制定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报告。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四)市发改委。负责会同行业有关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市科技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市重点研究计划。
(六)市工信委。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市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八)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九)市人社局。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
(十)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本系统内所属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一)市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职业病防治合力。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区)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各县(区)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三)健全规章制度。健全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制度。制定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规范。配合国家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
(四)强化队伍建设。各县(区)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探索建立注册职业卫生工程师制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培养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
六、督导与评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估工作,2020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并接受省级评估督查。各县(区)、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结合本规划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具体措施,建立相应的部门考核和责任制度,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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