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府厅发〔2018〕63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28 04:05:05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洪府厅发〔2018〕63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45号),保障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财政、教育、人社、公安、民政、残联、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


(二)加强疫苗针对疾病监测。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督促市疾控中心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科学评估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各县(区)、预防接种单位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三)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县(区)要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处置和管理,协调卫生计生、教育、民政、财政、人社、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调查、诊断、补偿,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按有关规定开展补偿、救治、救济、帮扶和人文关怀。探索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二、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监管


(一)规范二类疫苗采购工作。二类疫苗采购由县级疾控中心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采购。县级疾控中心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


(二)加强一类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县级疾控中心根据预计疫苗(含注射器)使用情况,以及疫苗的储存能力,定期向市疾控中心上报库存和申请下一次疫苗(含注射器)领取计划。市疾控中心根据辖区单位库存、信息系统中上一冷链运转周期内辖区各单位疫苗使用情况,结合下级单位上报的疫苗计划合理分配、配送第一类疫苗。配送过程遵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按要求定时监测、记录温度,保证疫苗质量。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疫苗及时配送至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和监管能力建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追溯信息系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如实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购进、接收、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城镇地区原则上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应当设立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按日(每周≥3天)预防接种。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实行日、周(每周1~2天)预防接种。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可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严格规范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预防接种。


(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和服务。依法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同时公示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积极开展预防接种星级门诊建设,提高预防接种星级门诊覆盖率,提升预防接种服务质量。


(三)加强预防接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加强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实行现居住地属地化管理,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辖区内公安部门和社区、村委会干部应协助卫计部门定期主动搜索责任区域流动人口,了解流动儿童的分布和流向信息。发现新生儿和未建卡儿童应及时报辖区接种单位,督促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及时预防接种。


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预防接种点,增加预防接种门诊开放的频率和服务时间等,提供便利的预防接种服务。接种单位每季度都要开展流动儿童主动搜索,掌握流动儿童情况。县级疾控机构定期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情况进行调查、考核和评价。


(五)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预防接种工作考核,落实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立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免疫规划工作专项经费市级以不低于0.48元/针次、县级以不低于1.77元/针次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根据情况动态调整,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备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2018年5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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