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府厅发〔2018〕74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28 04:05:13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8〕74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的实施方案

市卫生计生委 市扶贫办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32号)要求,加大力度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作为扶贫“硬骨头”主攻方向,市政府决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精准识别再提升

(一)精准到人。根据贫困人口动态管理情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库系统,对贫困人口进行逐一比对,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完善因病致贫返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库,确保我市因病致贫返贫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到人。

   (二)精准到病。在贫困人口数据比对的基础上,开展因病致贫返贫贫困人口补充调查,核实核准因病致贫返贫贫困人口的基本信息,疾病名称与类别,治疗需求与方式,疾病诊断或治疗医院等情况,并根据贫困人口的动态数据信息,及时调查核实核准,确保因病致贫返贫原因精准到病种。

   (三)精准施策。实行精准施策、分类施治。对能够一次性治愈的,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救治;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对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实施治疗和康复管理;对因病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疾病已非主要致贫因素的,重点实行社会兜底保障政策。

二、兜底保障再提升

(四)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扶贫政策。全面落实财政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下降50%,大病保险一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含转外就医)补偿比例达到90%。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药费超过7500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五)切实保障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一是将地中海贫血、血吸虫病、结核病、癫痫、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等我省常见地方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确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达到30种,其中ⅰ类8种、ⅱ类22种。二是将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到住院水平,即: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三是提高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支付限额。将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将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平均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左右提高到平均5000元。四是将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医疗机构下沉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方便贫困人口就近看病就医。

(六)提升补充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由各地根据实际,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30元筹资标准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筹资水平,使之与兜底保障功能相适应。一是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费用达不到大病起付线的患者,经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进行报销补偿;二是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费用能够达到大病起付线的患者,经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进行报销补偿。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分别按目录外75%、目录内90%的比例和顺序进行补偿,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最终实际报销补偿比达到90%以上。

(七)加大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力度。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农村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现行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予以救助;将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大病患者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救助范围予以救助,或用临时(特别)救助等政策综合保障。

(八)建立政府、社会、慈善相结合的“爱心”救助兜底机制。对贫困患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四道保障线”补偿后仍有困难承担个人自负费用的,以及不需住院但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精神病、失能性疾病等特困患者,由县级政府建立第五道保障线,实行兜底解决。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政府、社会、慈善相结合的“爱心”救助兜底机制。

(九)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综合施策管控医疗费用,加强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主要控制指标的监测和排名通报,严格实施考核问责,确保全市年度医疗费用增长幅度降到10%以下。

三、大病救治再提升

(十)扩大救治病种。在继续实施10种大病免费救治的基础上,调整完善重大疾病免费救治政策。开展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对贫困人口患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肺癌、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及地中海贫血等15种重大疾病,实行专项救治政策。

(十一)提升救治标准。对15种专项救治的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总额控制。贫困患者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费用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80%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补足到80%,再由补充保险核报18%、个人负担2%;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费用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70%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补足到70%,再由补充保险核报27%、个人负担3%。

(十二)提升救治质量。实行救治医院定点管理,强化定点救治医院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业务培训考核,强化单病种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救治病种临床路径,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优化救治服务,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救治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不得超过当地该病种2015年和2016年的平均水平,救治费用增长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医疗保险上一年度该病种平均治疗费用的5%左右。

(十三)实行贫困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免费救治。贫困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免费救治,救治费用按规定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保险报销补偿后,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医疗救助按政策予以救助,剩余费用按规定在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慢性病管理再提升

(十四)提升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贫困慢性病患者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检查并评估心率、血压和血糖等指标,提供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将病情控制不稳定的患者,及时转诊到县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组织开展一次健康会诊,为贫困慢性病患者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并将慢性病患者转回到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健康管理服务。

(十五)提升贫困人口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家庭医生团队,为所有贫困人口签订服务协议,免费制作、发放一张签约服务卡,服务卡用于记载签约对象的基本信息、疾病、治疗情况和签约医生的姓名、电话以及签约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等。有条件的要同步建立电子化的签约服务卡,逐步实现就医“一卡通”。

(十六)提升贫困人口档案质量。结合健康体检和疾病筛查结果,进一步完善贫困人口尤其是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档案,健全贫困人口个人基本情况、健康体检信息和诊疗记录,为每个贫困人口建立一份准确、完整、规范的电子健康档案。逐步将健康档案信息与签约服务信息、医疗信息进行对接,提高健康档案的利用率。

五、服务体系再提升

(十七)加强县域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实施国家《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确保每个县(区)建成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下同),提升县域综合服务能力。联络赣籍知名医学专家帮助县级公立医院建设重点专科。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加大市级医院对基层医院远程医疗服务帮扶支持力度。

(十八)加强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结算服务。提高健康扶贫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贫困人口看病和结算。对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落实“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医疗费用报销补偿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补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兜底“五道保障线”统一结算,贫困患者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即可。

(十九)加强医联体建设。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促进市内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开展基层医疗联合体项目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2018年实现县级医疗机构医联体全覆盖,基层医联体建设覆盖率达50%。

(二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贫困家庭结核病治疗专用床位,免费为贫困家庭结核病患者提供抗结核病治疗药品和健康管理服务。

六、工作机制再提升

(二十一)提升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任务安排部署,聚焦解决因病致贫返贫、深度贫困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实施和督导考核工作,逐项抓好健康扶贫再提升工作任务落实。

(二十二)提升统筹协调。建立卫生计生、扶贫、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的总体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因病致贫返贫人口的精准识别,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政策,加强对医保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地方财政按规定落实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资金筹集,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三)完善费用结算。各地要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对已纳入医保系统标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须通过即时结算,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各县(区)医保局、承办大病保险公司、承办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公司、民政局须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做到及时结算,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的压力。县域外由县(区)政府组建“一站式”结算窗口,负责协调处理“一站式”结算服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地区外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全额垫付后,到县域内“一站式”结算窗口进行结算。

(二十四)提升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评估机制,严格考核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大病救治、慢性病管理以及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健康扶贫的落实,考核情况纳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地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提升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信息化水平,定期跟踪监测、通报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39425.html

本文关键词: 南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