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清远市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转发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财社〔2017〕22号)和《转发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清残联〔2018〕18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将2018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清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保障金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五)滞纳金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责令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自2019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http://wsbs.gdqy.gov.cn)进行办理。点击“政务公开”→点击“市残联”→点击“清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在线申办”。
有安置残疾军人的用人单位需上门申报。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注:清远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不再受理年审,市直、清城区及开发区的用人单位,请前往清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报年审。)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交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的资料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的资料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五、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免征保障金。
六、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http://wsbs.gdqy.gov.cn,清远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qy.gdltax.gov.cn ,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qydpf.org.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咨询:清远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0763-3369071
申报缴费咨询:清远市地方税务局热线12366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
清远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点击下载】
1:转发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财社[2017]22号)
2:转发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4: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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