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发〔2018〕11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8-14 18:09:40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8〕1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要求,我市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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