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府规〔2017〕9号《肇庆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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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规〔20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5月19日十三届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肇庆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登记,是指多个企业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企业集群的注册登记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将住所设在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该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集群企业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以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为依据,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为集群企业提供签收法律文书、公函、公文等必备的服务。

第三条 鼓励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企业登记、年报公示、企业自主信息公示、税务登记、记帐、报税等代办服务,以及投融资、股权并购、企业重组、知识产权等咨询服务。

第四条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法律文书、公函、公文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法律文书、公函、公文等之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第二章 托管企业登记



第五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或委托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运营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第六条 托管企业应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获得从事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

托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使用“住所托管服务”、“企业集群注册服务”、“众创空间管理服务”、“创客空间管理服务”、“创业孵化器管理服务”等字样,经营范围应当表述为“住所托管服务”。

第七条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准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场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房屋产权性质不属于住宅;

(二)申请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在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在其任职(经营)期间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近3年未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 托管企业应建立秘书制度,秘书负责与登记机关、许可审批机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托管企业设立或增设“住所托管服务”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除提交相关登记规范规定的登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办理增设“住所托管服务”经营范围登记的,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托管企业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报表;

(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托管企业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申报并在本企业的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托管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托管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托管企业终止住所托管业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全部办理完毕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

托管企业终止住所托管业务,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企业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全部办理完毕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三章 集群企业登记



第十三条 集群企业申办住所登记,应当提交托管企业出具的托管合同及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登记机关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名称])”字样。

第十四条 下列商事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旅行社、娱乐服务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诊所(含动物诊所)、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行业的。

第十五条 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企业完成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前完成住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住所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 托管企业、集群企业责任及义务



第十七条 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应当准确、全面地反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托管企业及集群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八条 托管企业应当为集群企业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书;

(二)集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集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托管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托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告知并督促集群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

托管合同到期未续约,或者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双方同意提前解除托管关系的,托管企业应及时通知登记机关。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即通报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托管企业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群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托管企业应当建设本企业的门户网站,并在网站上公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秘书的联系方式,托管的集群企业名单及其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和营业执照。托管企业门户网站网址应送工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集群企业发现托管企业未经告知变更住所或终止住所托管业务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登记机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登记机关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暂停其新设集群企业登记业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托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记,或者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托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终止托管业务,或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集群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托管企业应在本企业的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及时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六条 托管企业、集群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至2020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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