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政办〔2017〕74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修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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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修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
信政办〔2017〕74号
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推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根据《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信政文〔2017〕2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修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明确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修价值的,其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包括装修价值的,不再另行计算装修价值的补偿。
二、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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