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统〔2016〕54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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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郑统〔2016〕54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郑东新区发改统计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统计局、航空港实验区(综保区)经济发展局,市局各处(室)、队、中心: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统计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郑州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与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统计局

2016年8月24日




郑州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与标准




一、范围: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二、标准: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以上;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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