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26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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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6〕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 用为核心的新型社会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守信行为即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部门认定的 良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行业 组织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为守信的;获得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称号、奖励等;各部门、机构认定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自然人参与志愿者活动、义务献血,法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捐赠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其他行为。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部门的守信行为认定办法 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守信“红榜”应在本单位官网上公示,同时推送至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信用福州”网站集中向社会公布。

(一) 树立诚信典型。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积极树 立本地区、本行业的诚信典型,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 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业经营、志愿服务、税费缴纳等重 点领域,树立一批守规则、讲诚信市级典型企业和个人,通过“信 用福州”网站和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宣传推介,营造诚 实守信氛围。

(二) 激励诚信市场主体。研究制定联合奖励制度,加大对 诚信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 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对诚信个人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政府部门网站、“信用福州”网站集中公示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将企业信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鼓励有关部门如单位开发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三) 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 优化对诚信企业的行政监管。研究制定在政府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工程建设招标、产权和土地矿产交易等公共资源 交易及财政资金补助中使用信用信息、信用报告的政策,建立健 全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完善事中事后监 管措施,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符合条件 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优化检查频次。

(五)推动市民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探索个人信用信息在 社会保障卡(即市民卡)的运用,对守信的个人信用主体在借用 公共图书、便民自行车、运动场所设施、公交出行、社会救助、 劳动就业等市民服务方面享受便利优惠,倡导市民诚实守信。

二、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失信行为即信用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出现的失信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 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 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各单位应当 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对信用主体及其信用 信息的认定办法、标准分类及失信惩戒等实施细则,建立失信行 为清单和失信“黑名单”,在部门官网上予以公示,同时及时推送 至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信用福州”网站集中向社会公布。

(一)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研 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地区、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失信行为认 定或评价标准,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 点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 劳动保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涉及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 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骗保、拒不依法参保、非 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 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 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 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失信行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当事人有履 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 信力的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 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 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二)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从 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新 增项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限制下列行为:限制股票发行上市 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 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 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 务、工程建设招标、产权和土地矿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 人员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 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 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 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 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归集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对法院已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四) 引导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谴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三、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一) 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协同监管服务作用。各级各有 关部门要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各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 息共享机制,并积极探索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 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并在曰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 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 融资、安排财政资金等工作中,查询和应用国家、省、市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主动收集涉及本部门本行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 诚信典型、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行政相对人、守信失信记录, 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努力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 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服务 体系。

(二) 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按照部门(单位)职责,结合监 管和服务对象实际,研究制定各类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 分类标准、健全奖惩措施。各级政府监管和服务部门要建立完善 红黑名单制度,研究制定红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 依法依规规范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红黑名单在本地区 本部门网站公示的同时,推送到“信用福州”网站集中公示。鼓 励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有关群众团 体等将产生的红黑名单信息提供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三) 制定奖惩措施清单。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 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激励和惩戒事项,主要分为强 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两类标准,建立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 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四)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 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 序。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 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 可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 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 门或组织对该信用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

(五) 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在收到信用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后,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 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曰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六) 建立触发响应机制。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起与响应机制。市直单位为本部 门、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单位,负责确定 本部门本领域激励和惩戒对象,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联合激励和惩 戒措施。其他相关单位为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 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七) 实施跨区域联动。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 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指导作用,支持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 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纵向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 戒。推动落实区域合作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建立健全跨地区、跨 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 用评价结果互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 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确定工作目 标,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并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国家各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等相关文件,按领域由发起单位统筹推进。目前,各重点行业或领域的牵头单位为:工程建设由市建委牵头,交通运输由市交通委牵头,安全生产由市安监局牵头,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和药品、产品质量等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电子商务由市商 务局牵头,税务管理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环境保护由市 环保局牵头,公务员诚信由市公务员局牵头,教育管理由市教育 局牵头,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用建设由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 管委会牵头,法院审务公开由市法院牵头。相关领域牵头部门根 据国家、省里部署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增补。

(三) 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掌 握本地区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任务 落实,并建立月报制度,每月20日前将进展情况及诚信典型、失 信典型案例(各不少于1例)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督导考核机制, 定期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 查,对推动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或约谈主管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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