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18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0 05:14:1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4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市外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二)实施范围。全市现有城镇人口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即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其社会可接受风险等级为不可接受和尽可能降低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工作安排


1.制定方案。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开展摸排评估和分类工作,逐一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填报《厦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情况表》(见附件)。各搬迁改造企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实施方案,落实好搬迁园区、具体搬迁改造方式和实施进度安排等。


其中,集美区政府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41号)及本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列入全省名单的厦门二化化工有限公司和厦门厦化实业有限公司搬迁改造工作,按时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按时制定周密细致的实施方案,协助企业解决相关问题。


2.组织实施。各区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落实好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方案,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快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至市外区域的,要指导企业制定搬迁方案,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用地,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搬迁改造企业要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做好企业职工思想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市经信局 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检查督促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和进度,协调搬迁改造的问题和困难,汇总上报搬迁改造工作和进度情况。


(二)市安监局 会同经信部门拟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依照职责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市发改委 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募集搬迁改造资金。


(四)市财政局 配合市经信局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五)市税务局 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负责落实企业政策性搬迁有关所得税处理,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六)市国土房产局 负责房屋、土地有关政策的制定和相关解释,指导相关区及企业做好搬迁改造工作。


(七)市环保局 依照职责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过程中的环保监管工作。


(八)市国资委 协调督促市属搬迁改造企业制定和实施搬迁改造方案。


(九)市金融办 协调金融机构对有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十)各区政府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搬迁改造工作,明确搬迁改造方式,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强组织协调,协助搬迁改造企业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搬迁改造企业按时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督促指导关停或搬迁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关停或搬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列入企业搬迁成本、企业改制成本或土地整治成本,督促再开发利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相关活动,未进行场地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督促企业做好就地改造工作,确保就地改造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对无法满足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停产关闭。


(十一)各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摸排辖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情况,并协助各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及分级负担原则,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政策资金予以适当补助,支持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规定的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募集搬迁改造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各区政府)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异地搬迁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交由政府收储,且在厦门市域内转型发展的,可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及再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182号)享受再投资奖励,还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我市工业仓储建筑物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政策要求的,可按政策申请建筑物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区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按时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合力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二)明确主体责任。搬迁改造企业对搬迁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环保、安全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按计划进行搬迁改造,加强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搬迁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搬迁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三)落实属地责任。搬迁改造企业所在区政府对搬迁改造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一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要与生态水源保护、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搬迁项目选址要立足长远、进入化工园区、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消防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二要加大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三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四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五要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附件:厦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情况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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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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