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14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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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厦府办〔2018〕1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制定的《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

市市政园林局


1.引言


1.1为加强厦门市城市容貌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镇地区,包括本市市区、建制镇所在地、风景旅游区、工业集中区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区。


1.3本市城镇地区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公共水域、景观灯光等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2.建筑景观


2.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2.2 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保护性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及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对原有建筑进行必要的修护时,应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南普陀寺、嘉庚风格建筑、本岛旧城中山路历史风貌街区、厦港历史风貌区、集美历史文化街区及厦门岛外各区中具有独特风格的建筑群及周边地段景观的建设和改动,应当符合《厦门市紫线控制专项规划》的规定;有特别规定的,应符合特别规定。


2.3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违法搭盖;残损建(构)筑物及危险建(构)筑物,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无法整修、加固或拆除的由所在街道办(镇政府)设置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的围挡。


2.4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如报刊亭、电话亭、直饮水点等)使用期满,建设(使用)单位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2.5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前、屋顶、阳台外、窗外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外墙上加设挂台、卫星接收器等影响建筑物容貌的物体。不得安装外挑式晒衣架。信箱、牛奶箱等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安装防盗窗(门)不得超出建筑外墙,需要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的,应当采用通透、美观的防盗防护设施。


既有建筑在装修过程中需要封闭阳台的,不得超出栏(杆)设置。骑楼建筑柱体、顶棚应整齐、完好。


建(构)筑物外墙上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2.6 主要道路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应每2年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应每5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应每10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建(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保持该建(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


2.7 空调设备室外机的安装,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和建筑物的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公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已经统一设置空调设备位置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所设置的位置上。破损和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临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室外机应纳入外墙立面设计,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置,且应有遮蔽措施。


空调设备外机的安装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确保牢固安全。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和公共活动场地周边的建筑外立面设置的空调设备外机,其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并按街景要求设置统一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室外机外罩予以遮挡,保持其外观清洁,顶端无垃圾和杂物,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空调设备外机使用空调机罩的,机罩出现破旧、污损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


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排至可以接纳空调冷凝水的排水系统或引入室内由使用者处理,禁止直接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2.8 新建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未设置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通道的已建临街住宅楼,应当采取隐蔽、美观、统一、环保的油烟排放措施,或者进行竖向集中烟道排放油烟的改造。


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通道和净化装置的安装,应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保持主体建筑外观整洁、美观。


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不得向道路或下水道直接排放油烟,造成油污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恢复建筑物原有外观。


2.9 临街及内街建筑物门面设置的遮阳(雨)篷应满足消防等规范要求,整洁美观,在同一临街面应统一式样、安装高度,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遮阳(雨)篷的下缘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中消防通道的上方不低于4米),挑出外檐部分宽度不得超过1.5米。遮阳(雨)篷应保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破烂应及时清洗和更换。


在防盗防护设施上安装遮雨棚的,应与建筑物外观相协调,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30cm。


2.10 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可选用绿篱、花坛(池)、栅栏、草坪等形式与道路分界。一般不设置围墙;必须设置的,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形式,围墙内景观应保持齐整、美观,物料堆放有序。


2.11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的规划选址与建设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和尺度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管理单位应定期清洗维护,保持完好、清洁、安全和美观。


3.公共设施


3.1 城镇地区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路沿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等现象时,应当及时修复。


人行道平整完好,不裸露土面,并按规定设置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盲道的线形应设置合理,无迂回、无中断、无障碍,方位指示明确;盲道应保持通畅,禁止停放车辆或设置、摆放任何不利于行人通行的设施。


路面设置的各种窨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与路面平齐;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加固、归位、更换和补齐。居民居住较为密集的地区,窨井盖应加装衬垫,避免车辆碾压时产生异响。


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当及时清捞疏浚,保持畅通,确保雨后路面无积水。


3.2 未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挖掘(占用)道路和井下施工作业应按规范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围挡应整齐、连贯,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和原有交通设施。


3.3 各类桥梁、快速公交(BRT)专用车道、跨线桥、人行天桥、应保持完好、美观,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设置的交通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隔离墩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隧道、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造型应当与街面景观协调,内部通道畅通、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出现乱涂写、刻画、设施被破坏、路面破损等现象应当及时处理。


3.4 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应按规划逐步改为埋地管线。


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5 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应按规划设置,设施完好。公交站点应以港湾式停靠方式为主,候车亭造型简洁、美观。


3.6 城市交通、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环卫、消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使用正常。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检查与维护,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在有足够空间的公共设施上,应印上管理部门名称和投诉电话号码。


各类废弃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3.7 不得擅自设立宣传栏、报刊栏、公共信息栏、画廊、书报亭、售货亭、电话亭、交通岗亭、治安岗亭等设施。经批准设立的,应布局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洁。禁止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


前款规定的设施在批准期限届满后或已经废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拆除,不得改作他用。


主要道路路口设置遮阳伞等临时交通辅助设施应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规定设置。


3.8 健身、休闲设施(包括木栈道等)应定期清洁、消毒、检修,保持外观完好,使用安全正常。


4.环境卫生


4.1 保持城镇地区道路、公共场所整洁。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禁止随地填埋、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建(构)筑物屋顶、平台、外走廊上应保持干净、整洁。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的要求。


4.2 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实行袋装化、容器化、密封化。分类收集的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应日产日清,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逐步健全垃圾分类收集,实行综合利用。


4.3 单位、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袋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4.4 铁路沿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各类垃圾、杂草污水,禁止向铁路沿线倾倒建筑渣土等废弃物;铁路沿线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标语。


4.5 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收集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箱体干净完好、箱口无垃圾膨溢,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


临街单位、商店和居民区不得擅自在主要道路或景观区域摆放垃圾收集容器。


4.6 公共厕所应规范设置标志及指示牌;环境整洁、设施齐全并保持良好;移动公厕应布局合理,专人管理,不得有尿碱、异味。


4.7 在城镇地区行驶的各类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车容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


运载容易散落、流漏、飞扬的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实行封闭运输,不得洒漏、污染道路。


4.8 禁止在城镇地区道路上冲洗各种机动车辆;车辆维修、清洗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符合相关污水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随意排放;产生的污泥应当定期清掏并运送至确定的消纳场所,妥善处理。


4.9 不得擅自设立废旧物品收购场所。经批准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和其他重点区域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4.10 宠物在道路、公共场所产生粪便和呕吐物,其饲养者、携带者应当及时清除。


4.11 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经批准设置的早、夜市应严格遵守开闭市时间,做到市撤场清。


市场内应保持摊位整洁,商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


4.12 建设施工单位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批准范围内作业,在建工地和待建工地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遮挡围墙或围栏,有条件的应实施墙体美化。


建筑工地的车辆出入口必须设置门卫值班室、洗车台、标准沉淀池和高压冲洗设施。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物料应当堆放整齐;进出工地的施工车辆做到封闭运输、净车出场,不得污染道路。


建筑工地内的主要通道和施工场地必须硬化,其他空地要根据情况进行绿化或防尘覆盖。施工现场作业应采取湿化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建筑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单位,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生活垃圾和粪便的临时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整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分类堆放、运输并按照规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按照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


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待建工地(含闲置空地)必须做到无违法搭盖、无土头垃圾、无杂草丛生、无污水流溢、无蚊虫孳生、无杂物堆放。场地内必须进行绿化或采取其他美化措施,保持场地平整,整洁有序。


4.13 城市垃圾收集车辆(三轮保洁车)应保持完好,外观干净、整洁,不得随意搭挂物品。


各类垃圾运输车辆配置应规范,有统一的标志、标识,外观应保持干净、整洁,运输途中不得污染路面,无洒落垃圾,污水不滴漏。


5 .园林绿化


5.1 城市绿化按照以人为本、适地适树的原则,科学配置绿化植物,推广开花植物。各类绿地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无违章侵占、损害绿地的现象。


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植物定期修剪,修剪物应由绿化养护单位及时清理。不得擅自在绿地上悬挂、摆放物品。


5.2 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整齐,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一道路行道树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无死树枯枝、无病虫害,树穴无沙土裸露,树箅子及侧石无缺损。


5.3 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与周围环境协调,无裸露、杂物,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


5.4 行道树、绿化带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视频监控设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若遮挡或影响应及时修剪或移植。


5.5 园林小品(包括造型植物、攀缘植物、绿篱等)及园林设施(亭、廊、泉、石等)应富有艺术特色,体现城市风貌;出现残损等影响景观时应及时维护,保持整洁完好。景观水体应及时清除漂浮垃圾、杂物,保持清洁。


5.6 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按养护技术要点,分级实施保护,设置保护标志,保护设施完善。


5.7 城市绿化应注重阳台屋顶、护坡挡墙、立交桥及高架桥桥体、人行天桥等立体绿化,加强养护,保持植物长势良好。


5.8 绿雕、花球、花柱等立体绿化和草花应及时更换凋谢、残破的花木,保持环境整洁。


6.广告标志


6.1 城市内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设置,符合《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2016-2020年)》《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和《厦门市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保持牢固、完好、整齐、美观,配有灯光设施的应当使用正常;使用文字表达的,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书写规范、色调和谐,不得出现病句、错别字、字体残缺或不规范的简化名称等现象;出现污损、残缺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6.2 城市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经过批准并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设置期间要加强巡查、整修,时限届满后,设置人应立即自行拆除;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户外广告设施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严禁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其他危险设施以及在历史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住宅楼屋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使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高架桥以及跨线桥以电子显示方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不得使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损毁绿地,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宗教场所,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


6.3 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型、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6.4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船)载广告,应简洁明快,并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在车(船)体悬挂条幅,不得在车(船)窗上设置广告。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视线的材料。


6.5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等设置,并加强维护、保养,出现残损、陈旧应及时更换,有效期满后,设置人应立即自行拆除。


6.6 公共信息栏应设置在方便浏览的地方,设置人负责维护管理,定期清理,保持外观整洁。需要张贴、公布的信息、广告等应规范、整齐有序地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内。张贴、公布的信息、广告内容应完整、合法、不与公序良俗相违背。


6.7 户外招牌(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应符合《厦门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和《厦门市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建(构)筑物屋顶、建筑落地立柱、玻璃幕墙表面、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户外招牌;不得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或造成光污染,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不得利用危房设置户外招牌或设置后危及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建筑安全疏散或危及车辆行人安全;不得使用霓虹灯、音频、电子显示屏、投影等设备,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影响城市容貌;不得在居住建筑、商住建筑和混合建筑的住宅层自身墙面、窗户及对面建筑的外墙面上,设置高亮度光源或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的户外招牌。


店招店牌原则上实行一店(单位)一牌,底层户外招牌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应超过所属单位经营服务场所的范围。底层户外招牌牌面高度不大于招牌顶端到地面距离的1/5;同一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设置招牌下沿,距地面高度应该一致,风格、体量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不得利用建筑物二层(含)以上外立面设置店面招牌,二层(含)以上有独立出入口的,店招只能设置门楣处;没有独立出入口的,宜在一层(底层)适当位置统一设计、集中设置。落地式招牌应设置在所属建筑(单位)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 米范围之内,不得在距离建(构)筑物20 米范围外设置,且不得在临街面设置。附着式招牌上沿不得超过建筑屋顶。 对于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经营单位,允许在其出入口两侧的墙面设置一块小型侧招。


6.8 商业橱窗陈设应展示企业文化和经营特点,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新颖美观。


6.9 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标准。交通标志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损坏、破旧、倾倒等应及时维修、涂饰或更换。交通标线及道路上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点的标线应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损、维修等出现不清晰和残缺时,应重新标记。


6.10 公交站点线路指示牌与站内广告牌应分开设立。线路指示牌应清晰醒目,方便阅读,有条件的应配有照明设施。


6.11 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设施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路名牌、胡同里巷牌、楼房幢号、门牌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当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7.公共场所


7.1 各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公园、旅游景点等)应保持秩序良好,设施干净完好。


7.2 各公共场所应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7.3 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位)设置地点应合理规划,不得占用道路无障碍设施和绿化带;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停车场应按规定设置,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消防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机动车、自行车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车辆应摆放整齐。 应逐步划定共享单车固定停放点,组织专人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7.4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地区道路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早(夜)市、流动售货车、零散摊点等,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得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严禁在党政机关、繁华街区、主次干道、旅游景区、城市广场等区域露宿、流浪乞讨、拉客拍照、占卜算命、非法表演。


7.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沙滩、水域、绿地等公共场所;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应按审批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定时定点设摊、收摊,自行配备垃圾容器及移动厕所,并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保持整洁。


7.6 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活动人员,应遵守公共道德、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8.公共水域


8.1 城市公共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漂浮植物残体、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发现废弃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8.2 城市公共水域不得堆放、非法倾倒各类废弃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水域、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特定范围内不得垂钓或用网箱等工具从事养殖或捕捞作业。


8.3 城市公共水域内的码头应保持地面整洁;各类船舶、趸船应容貌整洁,无有碍观瞻的悬挂、牵吊等行为;码头、趸船和船舶应当配置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清理码头、趸船和船舶时产生的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应当定点分类投放、及时分类清运,不得排入水域。


8.4 城市公共水域的驳岸及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裸露垃圾,无堆积物品,无乱搭建(构)筑物。


具备相应条件的城市水域两侧驳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8.5 公共海滩及所设的各类设施应保持整洁、有序。


8.6 城市公共水域潮间带垃圾及废弃物应及时清理,保护潮间带生态系统。


8.7 属自然生态保护范围的湿地、滩涂应保持其原始容貌,妨碍保护区生态的水域漂浮垃圾应及时清理。


9.城市照明


9.1 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以及光源照度、防昡光措施,以避免光污染;景观灯光设施安装应采用隐蔽方式,尽量避免灯具外露、不影响白昼的效果,灯光器具完好无缺。


夜景照明建设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体现区域独有的历史文化及人文、建筑特征和自然景观特色,形成整体风格。夜景照明的光强、颜色、选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作用的灯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9.2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景观灯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


9.3 景观灯光应按规定时间启闭。需临时启闭景观灯光的应遵照相关程序实施。


9.4 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度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具型、光源、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及时清洗、刷新。


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居住区等应当安装夜间照明设施,并达到规定的照度。


照明设施缺亮、破损应及时处理。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6%。


9.5 景观灯光应充分反映被照建筑物、构筑物的特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条件的核心商务区(CBD)或写字楼可推行内光外透。 夜景照明应体现载体特征,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核心商务区或写字楼设置内透照明。


9.6 商业照明(包括牌匾、商业橱窗、店、堂、亭门前灯饰等)、绿化照明、景观雕塑照明、喷泉照明景观灯光等应合理设置,起到加强照明、突显并美化特定目标的作用,照明效果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 附则


10.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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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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