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1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0 06:08:4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8〕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活垃圾信用管理工作,创新社会治理机制,规范生活垃圾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违反《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被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违法行为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人),通过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进行信用修复的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的指导、考核和监督,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向所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申请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所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安排申请人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生活垃圾分类督导;


(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六条违法行为人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后,并经活动组织者确认,可以抵扣其违法行为在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的时间。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联系单》样式,用于违法行为人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后,由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进行确认。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每10人次小时可以抵扣30天;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其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每小时可以抵扣30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八条各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周二前,将上周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汇总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周五前,将上周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抵扣时间情况上传至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人抵扣公示时间进行相应核减。


第九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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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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