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12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8〕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制定的《厦门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我市“四好农村路”建设,科学规范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公路、枢纽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区、示范乡镇和示范路,服务交通运输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成品油价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中原“公路货运附加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市交通运输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客运站点、交通科研、规划及信息化、智慧交通等项目建设。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遵循注重实效,专款专用,服务地区产业发展,促进岛内外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提出安排使用意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研究下达。
第五条农村公路和枢纽站场建设项目的编制必须把好前置条件,即“把好项目立项关、把好用地审批关、把好征地情况关、把好施工设计关、把好资金概算及拼盘关、把好实地核实关”,并落实计划实施的可行性,确保列入计划的项目能及时动工建设,及时完工。
第六条交通科研、规划及信息化、智慧交通项目的申请必须符合进一步推动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原则,即补齐交通基础设施短板、促进节能减排、满足绿色低碳、实现科学发展。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路建设
1.县道、乡道建设;
2.村道建设;
3.县道、乡道、村道公路涉及的安保工程、大中修工程项目建设;
4.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建设的前期及其它工作经费。
(二)公路客运站点建设
1.乡镇客运站点(三级及以下客运站)建设,及落实“多站合一”精神,结合乡镇客运站点建设的综合运输服务站;
2.简易站、首末站建设;
3.候车亭建设;
4.公路客运站点建设的前期及其它工作经费。
(三)“四好农村路”示范村交通设施便民工程包
(四)交通科研、规划、信息化及智慧交通项目
1.交通科研项目;
2.交通规划项目;
3.交通信息化及智慧交通项目。
(五)“四好农村路”示范区、示范乡镇正向项目激励
(六)其它市委、市政府同意补助的项目
第八条资金补助标准
(一)县道、乡道建设项目和“四好农村路”示范村交通设施便民工程包项目市级资金按有关部门审定的建安费用预算价的80%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所在区筹措解决。
(二)村道建设项目市级资金按有关部门审定的建安费用预算价的60%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所在区筹措解决,不得增加村级财政负担。
(三)安保及大修项目市级资金按有关部门审定的建安费用预算价的60%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所在区筹措解决。
(四)乡镇客运站、综合运输服务站市级资金按有关部门审定的建安费用预算价的60%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所在区筹措解决。
(五)简易站、首末站建设市级资金补助15万元/座,候车亭建设市级资金补助5万元/座。
(六)重点县道、乡道项目、独立桥隧项目及重点客运站建设的前期及其它工作经费由市级资金全额承担,原则上每年度市级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七)市级交通科研、交通规划、交通信息化及智慧交通项目由市级资金全额承担,原则上市级交通科研、交通规划、交通信息化及智慧交通项目经费不超过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支出的5%。
(八)对省政府表彰的“四好农村路”示范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激励;对市政府表彰的“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激励。
(九)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公路和站点建设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经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及市财政局同意后给予全额资金补助。
(十)市委、市政府明确资金来源为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按上级研究确定标准补助。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每年度下半年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会议,各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交通运输系统单位须完成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和客运站点建设计划编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年度计划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商区发改、财政部门编报。具体申报材料包含:
(一)申报列入下一年度市级农村公路和客运站点建设计划的具体项目和建设规模;
(二)申报项目立项批文或区发改部门的意见;
(三)区、镇对资金配套和征地拆迁的承诺;
(四)其它建设相关材料。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局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可行性、立项批复、补助标准等。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意见和市财政实际可安排财力,确定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月初向市交通运输局申报列入下一季度市级建设计划项目。所申报项目必须确保前期工作完善且在上报的年度计划内,并按以下要求提供具体材料。
(一)县乡道
1、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2、概算批文或项目控制价审核结论;
3、区对落实项目资金配套和征地拆迁的书面承诺。
(二)村道
1、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2、区、镇对落实项目资金配套和征地拆迁的书面承诺。
(三)安保工程建设
1、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2、概算批文或项目控制价审核结论;
3、区对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书面承诺。
(四)乡镇客运站点、综合运输服务站
1、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2、概算批文或项目控制价审核结论;
3、项目建设用地批文;
4、区对落实项目资金配套和征地拆迁的书面承诺。
(五)简易站、首末站
1、立项批文;
2、项目建设用地批文;
3、区、镇对落实项目资金配套和征地拆迁的书面承诺。
(六)候车亭
1、立项批文;
2、区、镇对落实项目资金配套和征地拆迁的书面承诺。
(七)交通科研、规划及信息化、智慧交通项目
立项及概算批文或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须报市发改委审批,其余项目由区发改部门审批。报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各单位应先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项目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获得同意意见后,方可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建设相关行动计划和发展规划,同步完善建立滚动实施、中短期结合的项目库。凡申请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是市级项目库内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支出预算控制数,每年分批次提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安排意见,会商市发改委、财政局共同下达建设计划,原则上按季度下达计划。
第十五条除由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全额承担建设或研究费用的项目外,原则上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按相应标准随建设计划一次性下达,对于市级按建安费用预算价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的项目,如项目预算价尚未审定,市级先按建安费用概算金额的50%下达补助资金,其余补助资金待预算价审定后再予以下达。交通科研、规划及信息化等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全额承担费用的项目列入计划后预下达资金的60%,其余资金待科研结题、规划评审及信息化项目验收完成并通过后再予以下达。
第十六条各区财政局应根据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相应的配套建设资金,并将安排配套建设资金的预算或其他书面材料送市财政局备案。镇、街安排的资金,区财政应同时提供负责落实配套建设资金的书面材料。
市财政局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和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共同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将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通过转移支付将指标下达给各区财政局。未落实配套建设资金的,不予下达农村公路市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指标。
第十七条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推进项目的建设进度;各区财政局应按配套要求准备区级建设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并及时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各区财政部门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级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市、区财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应严格按照财政投融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计划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应按预算变更程序办理。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实施业主负责制。各区交通运输局对下达计划的补助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农村公路和枢纽站场建设项目统一由区交通运输局作为业主,区交通运输局可委托区属以上具有路桥建设经验的国有企业作为代建单位。
第二十一条业主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预决算审核、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验收等,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及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加强对已建成农村公路和枢纽站场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局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应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市级补助资金安排总额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厦门市市级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计划下达后一年内项目应开工建设,各区交通运输局对未能按计划开工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市交通运输局对未及时开工项目进行督办。确需取消计划的项目由各区交通运输局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同意后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取消计划。计划下达两年后仍未开工的项目,将取消项目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计划。
第六章决算审核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当年市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交通、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或者扩大其使用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和客运站点工程项目,按交通运输部门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闽政〔2017〕50号)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为加强厦门市农村公路养护,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示范区、示范乡镇及示范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是指成品油价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中原“公路养路费”的市级分成资金、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村道。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正常养护。包括日常养护(保洁保养)、修复养护(小修)、桥隧病害治理、预防性养护等。
(二)工程类项目。包括中修及改造、水毁抢险等应急养护工程和标志标线、绿化、安全生命防护、路灯、机电、养护管理服务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工程。
(三)养护机械购置。
(四)农村三级物流网络体系项目。包括农村物流服务点、农村电商物流信息网络建设、物流共同配送信息网络建设等工程和服务农村物流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五)农村公交项目。包括农村公交配套充电桩等设施建设与管理。
(六)前期经费。包括养护工程类和运输服务类项目工程设计、交通科研、交通规划等。
(七)其他支出。包括示范路创建、乡村道专管员聘用、农村公路养护评比激励、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农村公路路况交通量调查、教育培训费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激励等专项支出。
第四条资金标准
(一)正常养护。厦门市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年度资金由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区两级养护资金组成。其中,省补资金按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有关规定和下达计划执行,市级下达补助资金标准为“县道15000元/年公里、乡道7000元/年公里、村道2000元/年公里”,各区配套养护资金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各区可根据养护实际需求适当加大投入。岛内农村公路委托市公路局代为管理。
(二)中修及改造工程和标志标线、绿化、安全生命防护、养护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工程建安费用,由市级承担2/3资金,区级承担1/3资金。
(三)水毁工程建安费用,由市级承担1/2资金,区级承担1/2资金,年度计划可提前下达水毁工程应急抢险准备金。
(四)养护机械购置,由市级承担2/3资金,区级承担1/3资金。
(五)农村公交充电桩、综合运输服务站、农村物流服务点、农村电商物流信息网络建设、物流共同配送信息网络建设、服务农村物流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项目,由市级承担2/3资金,区级承担1/3资金。
(六)前期工作经费、示范路创建、农村公路养护评比激励、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等专项支出,由市级承担2/3资金,区级承担1/3的资金。
(七)乡村道专管员经费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按照市级养护经费的5%给予补助。
(八)农村公路路况交通量调查、教育培训费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激励等专项支出由市级统筹安排。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资金计划编制应遵循“四好农村路”建设要求,优先安排县、乡道养护工程、示范路创建等实施,保障通达路线通畅,提升“四好农村路”建设水平。
第六条每年度12月各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交通运输系统单位须完成下一年度农村养护计划编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具体申报材料包含:
(一)申报列入下一年度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具体项目和建设规模;
(二)申报项目立项批文或区发改部门的意见;
(三)其它建设相关材料。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可行性、立项批复、补助标准等。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年度计划项目,并报备省公路局。
第八条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向市交通运输局申报列入该季度市级养护计划项目。所申报项目原则上确保前期工作完善且在上报的年度计划内。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年度市级资金规模,每季度分批次下达养护计划。
第十条年度正常养护市级补助资金计划一经下达即可按季度分批次拨付。安保工程、水毁工程等工程类项目,相关单位在工程开工后申请拨付50%的补助资金,工程完成80%再申请拨付30%的补助资金,工程竣工决算后根据决算价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交通规划等前期项目及路况交通量调查、教育培训补助等专项资金按合同条款拨付;水毁应急抢修准备金,可申请拨付全款,并及时将资金使用安排、水毁项目进展和结算审核手续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
第十一条各区交通运输局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相应的配套建设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应按预算变更程序办理。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各区交通运输局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设计文件由区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各区交通运输局要深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在正常养护领域探索推广开展建养一体招标、养护工程包市场招标等模式,提升养护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计划下达后一年内项目应开工建设、完工。各区交通运输局对未能按计划开工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市交通运输局对未及时开工项目进行督办,确需取消计划的项目由各区交通运输局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同意后取消计划。计划下达两年后仍未开工的项目,将取消项目市级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制。市公路局及各区运输局应在6月、9月、12月的20日前,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项目安排及完成情况季度报表。市交通运输局在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将省补养护工程完成情况季度报表上报省公路局。
第十七条各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局按“双随机”抽查要求,加强年度养护计划项目的过程检查和执行监督。
第十九条各区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养护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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