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1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厦府办〔2018〕1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制定的《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处置预案》《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用地审批及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
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
市市政园林局
第一条为强化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安全保护,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包括安全保护区及安全控制区。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管廊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保护区域。安全控制区指为保护管廊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管理的安全监管工作。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交通等部门,依据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根据管廊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安全保护范围。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的相关工作。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负责做好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为保护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3米以内。
管廊安全控制区范围为控制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15米以内。
管廊的安全保护区与安全控制区范围与公路建筑控制区重叠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和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五条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安全保护区内除应急抢险施工外,禁止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在安全控制区内进行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限制性建设(作业)的,建设(作业)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提供管廊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总平面图(1:500地形图上标出与综合管廊的平面位置关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层数高度、结构形式和其他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管廊安全保护设计专篇及电子文件(含管廊保护方案设计图说明);
(三)桩基、地质勘探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与管廊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征求意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意见,可委托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同建设(作业)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编制监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由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对建设(作业)项目实行现场监督,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八条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开展所管辖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擅自开工、未按管廊保护方案施工的项目及有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上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掌握管廊安全控制区内建设(作业)项目情况,建立完整的安全控制区内建设(作业)项目资料档案,并将相关资料定期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处置预案
市市政园林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安全稳定运行,应对可能发生的管廊突发事件,及时、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管廊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障预案》《厦门市市政园林局防震、防地质灾害、防洪、防台风和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生产区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厦门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管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自然灾害主要指因洪水、暴雨、台风、地震等非人力可抗拒的气象灾害,造成管廊设施及管线破坏的事故。
(2)事故灾难主要指管廊设施及管线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灾难性事故。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是指蓄意破坏管廊设施及管线的恐怖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自救和社会救援并重的原则。应急处置坚持统一领导、专业处置、分工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
2. 管廊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2.1 全市管廊总体情况
我市现已建成投入运营的综合管廊约29.7公里,断面有单舱、双舱形式,主要分布于岛内湖边水库片区,岛外集美新城片区、翔安新城片区;缆线管廊已建成投入运营约95.54公里,主要分布于岛内思明区、湖里区,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2.2 重点防护对象
重要场所、区域或路段场所内的管廊安全防护措施。
2.3 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管廊内设施及内部管线正常运行,并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3.1 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按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电力、供水中断时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个级别。
(一)重大管廊突发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管廊突发事件:
(1)管廊发生火灾、坍塌、爆炸、洪涝等事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2)造成管廊内电力缆线连续72小时以上电力供应中断的;
(3)造成管廊内供水管道连续36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
(二)较大管廊突发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管廊突发事件:
(1)管廊发生火灾、坍塌、爆炸、洪涝等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2)造成管廊内电力缆线连续36小时以上电力供应中断的;
(3)造成管廊内供水管道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
(三)一般管廊突发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管廊突发事件:
(1)管廊发生火灾、坍塌、爆炸、洪涝等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2)造成管廊内电力缆线连续24小时以上电力供应中断的;
(3)造成管廊内供水管道连续1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3.1.1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厦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管廊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管廊应急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政园林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通信管理局局长、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总经理、市政集团董事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市政园林局、市安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海事局、市地震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厦门支队、各区人民政府、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市政集团、厦门广电集团、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中国移动厦门分公司、中国联通厦门分公司、管廊运营单位以及各管线产权单位。
3.1.2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在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市政园林局分管副局长。
副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副局长、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市政集团总经理。
3.2指挥机构职责
3.2.1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工作部署;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管廊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
(3)统一领导全市管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恢复运营等应急工作;
(4)指挥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5)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管廊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落实应急措施;
(6)当突发事件超过市协调小组处置能力时,按照程序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7)承担市委、市政府等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事件;
(2)组织制定、修订管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处置类应急预案;
(3)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4)负责关于管廊运营风险信息的收集和研判;
(5)负责管廊运营单位与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负责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的组建、联系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管廊突发事件的研究工作;
(7)组织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推动相关专业应急力量建设。
(8)承担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交办的任务。
3.2.3 管廊运营单位职责
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处置管廊突发事件的企业层面专项预案;加强企业相关应急力量建设。
(2)负责所管辖管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现场人员应急疏导;整理和保存现场应急处置相关材料,根据事件级别组织或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4 专家组职责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管廊运营单位应建立管廊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涵盖土建工程、设备维护管理以及公安、消防、恐怖袭击、刑事、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卫生防疫、防化、地震、反恐、防爆、水务、电力、气象、地质、地震灾害、环保等相关专业,对管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参加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各项研究活动;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4)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5)参与事件调查,提供意见和建议。
3.2.5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稿起草、新闻发布和舆情收集工作;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开展安全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和网站宣传管廊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应急办:指导管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导管廊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配合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负责与上级应急部门的衔接与协调。
(3)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管廊工程、设施的抢险和修复;负责指挥协调管廊事发地及沿线供水供气管道、市政设施险情排查、抢险工作和灾后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和评估。
(4)市安监局:按照事故调查权限,负责组织管廊突发事件调查,分析原因,界定责任,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管廊突发事件中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和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期间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应急工作的各单位间通讯顺畅。
(6)市公安局:维护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做好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通道畅通;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7)市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8)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相关国有企业参与应急处置和各项善后工作(包括抢险器材、物资调配),配合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企业做好稳定工作、安抚受伤人员、尽快恢复运营等。
(9)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管廊沿线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防治责任单位做好地灾隐患防治工作,协助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0)市建设局:负责提供工程技术支持;应急情况下,组织调度大型工程设备参与救援。
(1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12)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区政府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安置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管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
(14)市环保局: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测,提出防止管廊突发事件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建议;参与管廊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开展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及滞留乘客的疏运。
(16)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管廊周边、危及管廊安全等违法行为;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7)厦门海事局:厦门海域管廊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海上人命救助时,负责组织本单位公务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协助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导海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发布海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相关信息;必要时对管辖水域内的搜寻救助现场实施组织海上交通管制。参与相关海上救援船舶、设备、物资的组织协调工作。
(18)市地震局:在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协助、指导管廊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和抢修、排险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和人员防护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19)厦门港口管理局:在港区内发生管廊突发事件时,协助、指导管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港区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20)市质监局:督促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专业意见、建议;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件调查,分析原因,界定责任,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21)市水利局: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管廊沿线区域水利工程隐患排查;督促管理责任单位做好水利工程隐患整治工作;负责指挥协调管廊事发地及沿线水利工程险情排查、抢险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管廊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管廊突发事件中有关气象灾情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工作。
(23)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管廊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工作;指导管廊单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24)武警厦门支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5)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力量,配合现场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26)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配合市市政园林局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管廊工程、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参与事件调查和评估。
(27)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对管廊突发事件中电力设施实施抢险救援,并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28)市政集团:负责供气、供水、排水(污)等市政设施(管线)的抢险救援工作。
(29)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管线单位:负责组织对管廊突发事件中,通讯设施的抢险救援,并为抢险救援提供通讯保障。
(30)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收集
管廊运营单位及各管线单位,应相应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监测体系及管线监测体系。根据管廊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结构工程、附属设施、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管线状态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各类风险信息的分析研判和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当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信息报告
如发生突发事件,管廊公司和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全面掌握险情情况,及时上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信息。如遇重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险情发生要迅速向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同时做好续报工作。
4.3 信息处置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本预案。
5. 应急响应程序
5.1 响应分级
5.1.1Ⅲ级响应
(1)Ⅲ级管廊应急事件发生后,管廊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企业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管线单位报告;
(2)视情况拨打110、119、120等求救电话,主动寻求救援;
(3)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单位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其他市管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待命。
(4)管廊运营单位负责人担任现场总指挥。
5.1.2Ⅱ级响应
Ⅱ级管廊应急事件发生后,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补充采取以下措施:
(1)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2)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配物资、装备;
(3)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设立现场处置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应急处置记录,收集证据。
(5)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现场总指挥。
5.1.3Ⅰ级响应
Ⅰ级管廊应急事件发生后,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补充采取以下措施:
由市政府或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5.2 响应措施
5.2.1 先期处置
(1)出现应急事件时,管廊运营单位及时报告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向119、110、120等单位寻求救援。
(2)管廊运营单位应及时调整管廊运行方式,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管线单位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调整管线运行方式,并立即组织抢险救援赶赴现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3)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和研判,并将相关情况向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报告。
(4)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报告单位或者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5.2.2 基本应急
(1)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调流、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开展自救并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
(2)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当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和事件处理规程,密切配合,迅速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3)与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有关的单位,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当迅速到达现场,主动向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并应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现场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时,先由管廊运营单位、相关管线产权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应急处理;由专家组制定警戒范围和后续抢险救援方案;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建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行,转移警戒区内群众到安全地带;负责从事件现场抢救伤员,进行紧急救护;针对具体事件类型,根据专家组制定的救援方案,进行后续抢险救援;负责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及救援设备和车辆的及时调配。
5.2.3 扩大应急
现场处置人员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现场处置人员及时报指挥部,由指挥部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协助处置。
5.3 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
管廊应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4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正常的抢修程序,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指挥部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和信息保障。
6.1.2 应急响应期间,成员及指挥组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6.1.3 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应急人员的通信方式、联系方式,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信息传递无阻。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管廊运营单位和各管线单位应加强本部门系统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各相关单位组建应急专业队伍,加强应急抢险演练,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队伍能及时到位。
6.2.2 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援物资,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各部门、单位储备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建立相应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6.2.3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抢险经费,用于险情抢险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成员单位应注重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各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预防、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自救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 培训
7.2.1 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抢险技术骨干和专业抢险队伍的培训。
7.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7.2.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7.3 演练
7.3.1 各成员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成果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7.3.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管廊突发事件演练。
7.3.3 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抄送管廊运营单位。管廊运营单位应联合各管线产权单位等多个部门有计划地开展管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保持高水平的应急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各区、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城市地下管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8.2 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
用地审批及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市市政园林局市国土房产局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
第三条管廊项目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取得、合理利用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和产权登记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管廊相关规划进行管廊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勘测定界、用地预审及用地红线等手续审批。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管廊工程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等。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属于国家,管廊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取得:
1.管廊作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参照划拨用地目录,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2.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建成的管廊,可申请补办用地手续。
第七条管廊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明确地下建(构)筑物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由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办理划拨供地手续,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第八条考虑到地下、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性,管廊项目其用地红线应分层表示,由两张图组成,并对其进行权利范围界定。综合管廊地上通风口、投料口、人员出入口等裸露地面的附属建筑,采用空间位置示意图描述其位置;地下结构部分以水平面垂直投影最大面积平面图为主(包括外墙厚度,具体以施工图为准),并备注说明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性。各项用地规划、手续均需按地上、地下分开办理。
第九条管廊的使用权的取得应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不得限制、损害已设定的土地权利。同时,管廊应按规划合理使用,并与地面建设有效衔接。使用与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建立管廊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管廊工程不动产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地下空间或地上附属设施”,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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