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13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办等部门关于市级财政投资市重点建设项目既有管线迁改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0 06:09:09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办等部门关于市级财政投资市重点建设项目既有管线迁改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8〕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重点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市级财政投资市重点建设项目既有管线迁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市级财政投资市重点建设项目

既有管线迁改实施意见

市重点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投资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既有管线迁改工作,实现管线迁改的提质、提速、提效,加快推动市重点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市级财政投资市重点项目所涉及的既有管线迁改工程。


本意见所述的管线主要包括电力、给排水、燃气、工业气体、热力、石油、通信、广播电视、路灯照明、监控等管线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管线迁改由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委托管线产权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管线涉及多家产权单位或管线产权单位与管沟(含共同沟、管廊等)产权单位不一致的,由建设(代建)单位或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协商明确一家产权单位作为共同实施单位。


管线权属无法明确的,或多家产权单位无法协商明确共同实施单位的,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管线迁改。


第四条电力管线迁改按照《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市重点项目既有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意见》(厦建重〔2017〕4号)执行。


第五条军用管线迁改应事先征得管线权属部队同意,管线迁改的参建单位应按部队要求及相关规定签署保密协议。


军用管线的迁改可由建设(代建)单位直接委托管线权属部队自行组织实施,或由管线权属部队明确参建单位后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管线权属部队无法明确参建单位的,由建设(代建)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参建单位,被邀请单位应获得管线权属部队认可并具备相关资质。


第六条涉及铁路部门的管线迁改应事先征得铁路部门同意,涉及铁路部门的管线迁改由建设(代建)单位直接委托铁路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涉及铁路既有营运线路的市重点项目在铁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部分(简称涉铁工程),其管线迁改纳入涉铁工程建设内容,由建设(代建)单位直接委托铁路部门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随涉铁工程一并确定。


第七条本意见涉及的管线迁改费用资金分担原则如下:


思明、湖里两区内主干路、快速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线迁改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思明、湖里两区其他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线迁改费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内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线迁改费用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市级片区项目、市级财政投资的非道路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线迁改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区级财政投资的非道路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线迁改费用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以上迁改费用由财政部门据实审核,纳入征迁成本,市政府另行明确的除外。


第八条管线接养单位应在管线完成迁改验收后及时接养。


第九条市重点项目各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推进项目涉及的管线迁改工作。


各建设(代建)单位负责协调各管线产权单位和项目主体的设计、施工、监理实施单位,并监督管线迁改施工质量和进度。


各产权单位负责各自管线迁改的组织实施、验收、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管线迁改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并做好施工环境保障。


各审批部门予以协同配合,加快管线迁改审批工作。


市双拥办、市涉军办负责协助建设(代建)单位处理涉及部队管线迁改方面的问题。


市铁指负责协助建设(代建)单位处理涉及铁路管线迁改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市重点项目涉及的绿化、标志、广告牌等迁改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其他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和区级财政投资市重点项目所涉及的既有管线迁改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与国家、省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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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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