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9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8〕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为持续打造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要求,结合厦门实际,制订厦门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抓手,着力提升全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着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建设“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各项指标的要求,把厦门建成国家生态园林城市。2018年9月向住建部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争取2019年通过住建部综合验收。
二、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完善园林绿化综合管理
1.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按照市、区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明确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行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能。专业管理机构领导层配有园林绿化专业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队伍,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到养护管理的全过程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2.保障园林绿化建设维护资金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合理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资金,要加大城市道路退线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增加园林绿化养护资金,保障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化建设、精细化养护。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
3.支持园林绿化技术研究。鼓励园林科研机构与高校开展园林绿化技术研究,联合企业开展示范应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治、植物引种驯化、乡土(适生)植物应用及种质资源调查等研究工作,并积极将研究成果推广运用到城市园林绿化中,提高城市绿化的技术和水平。深入社区学校开展多形式的园林绿化知识科普宣传。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4.科学规划全市绿地系统。组织编制《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35年)》,并依法报市政府批准。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计划,合理安排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和面积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建设与城市发展规模相协调。落实年度绿化建设任务,实现岛内外园林绿地均衡增长,保证各区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
5.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的要求,根据《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现状绿地应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进行城市绿线管控。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规划委(牵头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执法局,各区政府
6.健全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建立绿线管理,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及公示制度,建立城市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7.推行生态园林数字化管理。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包含地面及地下设施)实施数字化管理,建设数字化管理体系,并对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开展城市园林绿化遥感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提取我市园林绿化基础地理信息,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评审以及我市园林绿化发展提供客观准确的数据支持。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城市各类绿地分布、植物物种统计与分布等信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及监管平台,对城市绿地进行实时监管。利用现有的市政园林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提升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执法局,各区政府
8.提高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提升绿地数量面积、绿地质量景观效果、绿地使用(公园服务设施、到达方便性及管理)、环境质量(空气质量、水体质量),使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90%。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各区政府
9.完善城市蓝线规划。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要求,编制《厦门市河道水系生态蓝线保护范围划定规划》,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加强蓝线管理。对溪流、水库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划定保护和控制界线,保护城市地表水体和包括绿化在内的城市滨水空间。
责任单位:市规划委、市水利局(牵头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
(二)加强城市绿地建设
10.全面推进园林绿化建设。科学合理布局各类城市绿地,通过加大各区园林绿化建设力度,不断增加城市绿量,完善绿地系统框架,实现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建成区绿地率≥35%,各项指标稳步提高,提升我市园林绿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各指挥部,各区政府
11.合理规划城区公园布局。科学合理规划公园的布局,积极推进大屏山、天马山、西山、香山等郊野公园建设,推动美峰生态公园等城市综合公园建设,加强社区公园建设,完善公园体系。均匀分布公园绿地,提高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提高居民利用公园绿地的公平性和可达性。完善公园游憩和服务设施,提升公园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实现全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平方米/人,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0.07,确保我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90%,为城市居民提供方便、安全、舒适、优美的休闲游憩环境。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公安局,各指挥部,各区政府
12.丰富城市绿地植物群落。因地制宜增加绿地的植物种类和配置层次,丰富绿地乔木灌木的配比,控制草坪的种植比例,提高绿地生态功能,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70%。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各区政府
13.均衡各区绿地布局。促进城市各区域园林绿化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区域生态环境,确保各区绿地率最低值≥25%,各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5平方米/人。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14.加强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建设。严格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的审查和验收,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继续推进老旧小区提升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的绿地结构,促进小区的绿化建设和养护。对于建筑密度较大的旧城区,鼓励借助建筑设计及建筑科技等手段,提高绿化覆盖率和增加城市绿量,改善环境品质。实现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95%,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95%,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60%或年提升率≥10%。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各区政府
15.大力开展道路绿地和防护绿地建设。重点做好滨海东大道、滨海旅游浪漫线等重要景观道路绿化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道路红线内绿化,实现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95%,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85%。做好道路两侧退线绿化等防护绿地建设,实现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85%。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各指挥部,各区政府
16.推进苗圃生产绿地建设。结合精准扶贫,鼓励扶持苗木基地建设,引导苗圃培育适应我市气候条件及市场需求的苗木,配合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开展引种驯化植物及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工作,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用苗需要。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2%。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岛外各区政府,住宅集团、市政集团、路桥集团
17.引导推动建设林荫停车场。引导推动地面停车场绿化建设,按照绿化遮荫面积大于停车场占地面积30%的标准建设生态化的林荫停车场。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牵头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
18.完善溪流沿岸绿化。改善溪流水质,统筹防洪排涝、截污治污、生态景观建设,推进溪流综合治理,打造具有厦门城市特色的滨水休闲空间。积极推进溪流、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充分保护利用滨水区域野生和半野生生境构建滨水绿地。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市政园林局,各区政府
(三)强化建设管控
19.提升园林绿化综合水平。全面提升我市园林绿化综合水平,使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9。评价内容包括:城市绿地格局的环境价值、对城市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程度、对于城市风貌形成的作用、在城市功能定位中的地位和作用。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20.推进公园规范化管理。公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维修管养及运行管理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以及《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等相关规定。编制年度公园建设计划并严格实施。划定公园红线,对植物园、中山公园、园博苑、白鹭洲公园等国家重点公园实行永久性保护。推行公园物业化管理、市民园长管理、智慧平台管理,提升公园服务市民的功能。公园配套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符合《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保障公园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实现公园免费开放率≥95%。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
21.推进绿道及慢行系统建设。以绿道串联城乡绿色资源,与公交、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相衔接,为市民提供亲近自然、游憩健身、绿色出行的场所和途径。根据《厦门市绿道和慢行系统总体规划》,完善绿道建设。重点开展“狐尾山-仙岳山-湖边水库-观音山”步道等健康步道系统建设、集美新城慢行系统一期、滨海旅游浪漫线一期二期等绿道建设,配套建设一批绿道驿站及服务设施,实现山水相连的绿道格局。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各指挥部,各区政府
22.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严禁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保护率100%。对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进行持续稳定的调查,定期检查和跟踪维护。已完成普查挂牌的古树名木,各区政府要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公告。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分期分批在有条件的古树周围建设小游园,改善古树的生长环境,并为周边居民提供休憩场所。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鼓浪屿管委会,各区政府
23.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的建设。园林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以栽植全冠苗木为主,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大草坪等。合理选择应用乡土、适生植物,优先使用本地树种。严格控制行道树树种更换、反季节种植等。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逐年推进立体绿化工作。采用节水技术,推广采用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利用再生水或自然水等进行灌溉和造景,采用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铺装。采用节能技术,利用太阳能等降低能源消耗,做好植物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循环利用。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各区政府
24.加强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明确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能到位,能够有效行使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职责。完善鼓浪屿-万石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加强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推进北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新一轮修编工作,完成香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工作。持续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力度,严格履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等手续。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鼓浪屿申遗成功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做好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健全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大力提升鼓浪屿文化内涵和旅游品质,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鼓浪屿管委会、市文广新局、市旅发委,思明区、同安区、翔安区政府
25.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科学合理编制海绵城市规划,因地制宜推广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在海沧区、翔安区海绵城市试点建设的基础上,向全市推广海绵城市建设。
责任单位:市海绵办(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各区政府
26.提升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综合水平。加强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综合管理,使我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景观性评价值和文化性评价值,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等达到评价标准考核要求。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27.加强城市其他绿地控制。应依据《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城市“其他绿地”应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拓展居民休闲生活空间,提升城市景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执法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鼓浪屿管委会,各区政府
28.积极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在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治中,降低使用化学农药对市民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和对自然生态的破坏,积极保护各类病虫害的自然天敌(如:各种鸟类和捕食昆虫),促进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在城市园林绿化养护中的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各区政府
29.提升公园绿地避险功能。在中山公园、日东公园、白鹭洲公园等公园绿地内积极推进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工作,完善配套设施。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
30.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
责任单位:市规划委(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鼓浪屿管委会,各区政府
(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3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结合水源地保护,尽快做好莲花水库、汀溪水库等水源地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各区政府
32.建设生态网络体系。结合绿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统筹城乡生态空间。制定生态修复工作方案,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库。合理布局绿楔、绿环、绿道、绿廊等,将城市绿地系统与城市外围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有机连接,将自然要素引入城市、社区。
责任单位:市规划委(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水利局,各区政府
33.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完成全市生物物种资源普查,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评价,实现综合物种指数≥0.6,提升我市园林绿化中本地木本植物的应用,使本地木本植物指数≥0.90。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科技局
34.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开展城市内的湿地资源普查,并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严格保护杏林湾湿地、筼筜湖湿地、五缘湾湿地,积极推进下潭尾湿地公园、马銮湾湿地公园等的建设。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水利局,各指挥部,各区政府
35.开展山体、废弃地生态修复。完成对城市山体现状的摸底与生态评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山体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厦府办〔2018〕9号),通过分类制定裸露山体“青山挂白”整治修复方案,分批实施整治修复工作,及时修复破坏的山体,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山体修复治理的长效机制。破损山体修复成果维护保持率≥95%。对城市废弃地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技术改良土壤,消除场地安全隐患。选择种植具有吸收降解功能、抗逆性强的植物,恢复植被群落,重建生态系统。废弃地修复成果维护保持率≥95%。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36.开展城市水体修复。在保护城市水体自然形态的前提下,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开展以控源截污为基础的城市水体生态修复,保护水生态环境,恢复水生态系统功能,改善水体水质,提高水环境质量,拓展亲水空间。建成区内消除黑臭水体,避免发生严重内涝灾害。争取水体岸线自然化率≥80%,城市河湖水系保持自然连通。力争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60%。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37.提升城市空气质量。对机动车和工业企业的空气污染进行积极控制和治理,做好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确保我市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在292天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执法局
38.控制城市热岛效应。完善我市城市热岛效应监测网络,建立城市热岛效应动态监测机制,市气象局按年度权威发布城市热岛监测公报,跟踪研究我市城市热岛效应的形成机理和强度变化规律。通过城市组团规划设计、绿化隔离带设置及生态廊道建设等措施,控制我市城市热岛效应强度≤2.5℃。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牵头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
39. 积极控制城市噪音。制定有效的噪音监控体系,并根据噪音来源采取交通控制等多种控制措施,努力控制全市区域环境噪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园林局,各区政府
(五)提升市政设施
40.全面提升市容市貌。通过市容环境提升工程,全面提升我市各区的市容市貌和城市景观,保持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公共设施和城市照明等城市容貌良好,使我市城市容貌评价值≥9.00。
责任单位:市城管办(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各区政府
41.完善城市给排水建设。加强我市给排水管网建设,确保我市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加大我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建设,提高我市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应收集全收集,城市污水处理率≥95%,城市污水处理污泥达标处置率100%,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200mg/L或比上年提高10%以上。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市政集团
42.完善城市垃圾处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我市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确保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填埋场全部达到I级标准,焚烧厂全部达到2A级标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建立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回收利用体系。积极推进垃圾的源头分类,促进居民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各区政府,市政集团
43.完善城市道路建设。着力提升交通空间环境与品质,完善路面、交通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提升道路质量和美化、亮化水平。及时修复路面破损,保持路面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并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等要求,提高市民出行的舒适度,确保我市道路完好率≥98%。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实施方案,确保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平均路网密度≥8公里/平方公里和城市道路面积率≥15%。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44.完善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地下管线等城建基础设施档案健全,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开展城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责任单位:市管廊办(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建设局,各区政府,市政集团
45.积极保障道路通畅。建立各种交通方式高效协作、协调发展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对城市道路重要路段、节点、交叉口的运行效率进行评估和改善,优化交通组织,有效缓解交通拥堵。
责任单位:市大交办(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市政园林局,各区政府
(六)促进节能减排
46.推广再生水利用。积极推动全市重点示范片区的再生水利用建设工作,制订完善全市再生水利用相应政策法规,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探索应用人工湿地系统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污水经再生处理后用于城市道路清洗、绿化浇灌、景观用水及生态补水等,实现城市再生水利用率≥30%。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市政集团
47.大力推广林荫路建设。在道路建设中积极引导绿色交通,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完善绿化及景观设计。同时,对城市道路的步行道、自行车道中未达林荫路标准的路段因地制宜补植冠大荫浓的乔木,确保各类路段都有树荫,使城市道路的林荫路推广率在85%以上。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
48.完善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继续完善步行、自行车交通体系专项规划,充实全市综合交通规划内容。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
49.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制定推广绿色建筑政策,推动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应用。全面推进对能耗高、效率低的建筑实施低成本节能改造,确保近3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50%,并努力将全市节能建筑比例提升至55%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城市与生态协调发展,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是改善人居环境,惠及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也是推动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的有力抓手。
各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认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加大建设投入,建立和完善城市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推动创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取得圆满成功。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厦门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另行通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细化工作职责。制定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形成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沟通、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完成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申报和迎检等工作。“市创建办”设在市市政园林局。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创建工作机构。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
(三)明确职责分工
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实行各区、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厦门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指标体系任务分工表》(见附件)的要求,进行自我评定,寻找差距,精心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细化明确任务,认真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有效地组织实施,确保创建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保障经费投入
根据创建任务,加大市、区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园林绿化项目资金和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经费。建立多渠道的投资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五)严格督查考核
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纳入各区、各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市创建办”负责督促检查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报创建工作情况。
(六)加强舆论宣传
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厦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形成全民重视、全社会参与、共建生态宜居之城的良好局面。
附件:厦门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指标体系任务分工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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