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8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0 08:03:0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8〕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鼓浪屿管委会:


厦门是闽南文化的发源地,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十分丰富,特色十分鲜明。为把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遗产精心守护好,让历史文脉更好地传承下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1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认真履行政府主体责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11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㈠落实文物安全“四纳入”。将文物安全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单位建设,纳入市、区两级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市委文明办,市综治办、财政局、文广新局


㈡建立文物安全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和鼓浪屿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市、区两级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听取相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属地内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存在的问题;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撑。区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及时了解上级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适时研究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对策措施。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市文广新局


㈢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自今年起,市、区政府间、区政府与镇(街)间、政府与本级文物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各区政府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市、区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文广新局


㈣加强规划编制和源头管理。市文物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重视并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2018年各区要全面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公布,纳入全市“多规合一”一张图工作,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文广新局、规划委


㈤强化安全督查和责任追究。市文物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对区级人民政府文物安全和执法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监察委、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二、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形成政府主导、文物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共管的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格局。


㈠落实部门共管责任。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市台办负责配合文物部门做好全市涉台类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导开展全市文物安全消防宣传、检查和演练,处置突发消防事件。市市场监督局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推送或抄告相关许可机关依法查处。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文物保护项目审批,以及在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及时将文物保护纳入相关规划。市规划委负责全市历史风貌的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开展,承担名录制定、规划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以及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定线落图、纳入“多规合一”工作,协助办理文物保护项目审批。


市民宗局负责属于文物类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批准和指导文物保护类非政府组织设立和运行,指导做好烈士陵园等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协助办理文物保护项目用地审批。市建设局负责会同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在城乡建设中会同文物部门督促检查文物保护规划落实情况、查处违反文物保护规定工程。市执法局负责督导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章建筑整治和环境治理,配合文物执法部门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市旅发委负责所属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安全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及旅游线路开发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协调配合绿地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文物保护工作。市海洋渔业局负责配合文物部门打击盗捞水下文物。厦门海关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厦门警备区负责管辖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协调军地之间文物保护工作。鼓浪屿管委会负责管理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建筑的安全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台办,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旅发委、规划委、市政园林局、执法局,厦门海关,厦门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㈡建立执法机制。建立文物、公安、建设、国土、环境保护、旅游、宗教、海洋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文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两次,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海洋渔业局、旅发委、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㈢严厉打击文物犯罪。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文物和古建筑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活动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收藏文物以及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海关,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㈣严查法人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约谈区级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建设局、执法局、规划委,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三、落实文物使用管理者直接责任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政府明确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


㈠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本单位统一上墙并报本级文物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


㈡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公告公示,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岗位,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㈢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点),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发生。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经省文物局备案的各国有、非国有博物馆


四、落实监管执法职能


切实加强市、区文物行政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职能配置,确保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位。


㈠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全市文物监管力量,各区要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力量配备,强化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市、区两级文物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也可依法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要强化执法队伍素质提升,探索培养兼具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专业鉴定能力的复合型执法人才。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文物安全管理或行政执法培训班,至少组织一次全市文物安全管理或行政执法培训班,促进文物执法队伍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执法水平。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文广新局,各区人民政府


㈡明确岗位职责。市文物部门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共同承担文物安全执法巡查工作,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安全巡查和督查工作;各区政府要明确区级文物监管和执法力量岗位配置,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在本区域内实施日常巡查、抽查和督查工作,每年每个文物点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有文物分布的镇和街道要发挥镇(街道)文化站和村文化协管员作用,明确负责文物安全人员。可将不可移动文物和相关文博单位的安全巡查纳入社区网格员工作职责,在准确摸清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及分布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督促社区网格员依据基础数据、网格划分开展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也可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相关报酬。公安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设立警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指导巡逻守护,加强重点防范。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五、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㈠强化宣传教育。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文化建设课程内容。充分借助“国际博物馆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专项主题活动平台,利用专题展览、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鼓励各类新闻媒体、文人乡贤、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和挖掘文物历史文化内涵,通过好栏目、好报道、好文章、好故事等,讲好文物故事、阐释家乡历史,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形成强大震慑。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文广新局,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厦门日报社,厦门广电集团,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㈡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12318全市文物安全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鼓励各区以适当形式成立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引导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㈢推广“文物认领”活动。认真总结思明区开展的“寻根厦门记忆,守护思明文物”活动做法,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和日常巡察,建立文物保护信息化管理机制,缓解基层文保力量薄弱压力。


责任单位: 市文广新局、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㈣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管理,支持合法合理利用。对于文物价值大、分布范围广、管理难度高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聘用安保公司进行管护,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巡查看护。


责任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六、加强科技支撑


持续加大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应用力度,推进人防、技防有机结合,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文物安全工作科技水平。


㈠推进文物平安工程。市文物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实施计划,今后每年按文物级别和紧急程度安排一批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各区、鼓浪屿管委会也应结合各自辖区内文物状况实际,每年安排一批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三防”设施不断完善。


责任单位: 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㈡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安全和监控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完善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系统建设,在进一步加大硬件投入的同时不断升级软件水平,从文物保护单位单体监测向文物环境区域监测拓展,从单一文物保护单位静态监测向文物保护单位日参观人数及影响的动态监测拓展。要实现与更多部门安全监测预警的互联共享,使监测效益最大化。


责任单位: 鼓浪屿管委会,市执法局


㈢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范技术工程建设,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尽快建设完善。各区、鼓浪屿管委会可集中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需的安防、消防设施设备。市、区两级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㈣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监控平台建设,并及时对接福建省文物安全在线监管系统,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对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要建设完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对文物建筑和野外文物构件易盗的文保单位要建立远程监控,及时会同市公安局发布被盗文物信息并上传至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2日印发





厦府办〔2018〕8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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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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