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3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0 08:43:55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府办〔2018〕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43号)要求,大力推进健康厦门建设,切实保障疫苗质量,确保接种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采购供应。市区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疾控〔2016〕159号)要求,规范做好辖区第一、二类疫苗的采购供应工作。在确保第一类疫苗接种的基础上,各区应根据疾病防控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保障本辖区第二类疫苗供应。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等工作。


(二)加强疫苗储运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要求,规范疫苗储存、运输,加强疫苗质量管理,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评估辖区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设施设备的装备和运行状况,确保冷链装备能够满足预防接种工作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配备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要求的储运设施设备、温度监测系统,加强对疫苗储运过程中的温度管理,特别是温度异常的管理。


(三)提升疫苗质量监管能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提高疫苗质量检查水平,切实保障疫苗流通质量安全。加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健全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提升疫苗监管能力,切实保障疫苗质量。


二、规范预防接种服务管理


(一)合理设置预防接种门诊。各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科学、合理地统筹规划并调整优化辖区内各类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协调落实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在每个街道(镇)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的基础上,对因服务人口过多导致服务压力大的街道(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提高预防接种可及性,确保安全注射。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公示辖区各类预防接种门诊的名称、地址、开诊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做到便民惠民。


(二)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管理。预防接种门诊必须由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并指定确认,预防接种人员要通过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各接种单位要秉承“接种规范、监测科学、处置高效、民生至上”的工作原则,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告知、健康询问、登记、接种、留观等工作,优化服务流程,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三)强化能力建设和考核评估。加强预防保健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预防接种门诊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每个区均应建设一个预防接种示教基地,规范预防接种人员培训,扎实推动预防接种规范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筑牢免疫屏障。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预防接种保障力度


(一)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市、区财政应统筹考虑预防接种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并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疫苗费用按采购价格收取,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市医保局、市卫计委转发省医保办、省卫计委《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医保〔2018〕5号)规定执行。


(二)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机制。各区政府要按照省卫计委、教育厅、民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通知》(闽卫疾控〔2016〕99号)要求,扎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续关怀救助工作,努力化解矛盾,按规定落实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政策。


(三)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按照《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和《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厦门2030”行动规划〉的通知》(厦委发〔2017〕33号)的有关要求,调整保障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力量,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提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比例。


(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列入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改革范畴,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资水平与当地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合理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管理协调机制。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疫苗采购、储存、运输、冷链等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增强预防接种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温馨化,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要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印发





厦府办〔2018〕3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图解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2939.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