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2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厦府办〔2018〕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已经省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发明电〔2018〕6号文转发。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药兽药管理工作,保障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保障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懈怠思想,时刻绷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这根弦,切实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做到守土有责、失责必问。要加强考核评价,把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充实基层农药兽药监管执法力量,将监管执法和检验检测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二、紧盯重点,抓好工作落实。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加快推动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升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确保农药兽药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紧盯食用农产品安全源头,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链条。强化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管控,严格执行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农药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和“一品一码”溯源管理等制度,不断完善农药兽药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管理,督促农药兽药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进货查验记录、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引导农产品生产者严格按照农业生产标准生产。严守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关和市场准入关,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坚决做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
三、加强协作,齐力保障安全。要进一步建立农药兽药管理长效机制,健全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监管执法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农业、海洋渔业、粮食、市场监管、公安和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打击整治、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合力排查治理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持续开展不间断、全覆盖的清理清查,严惩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事件底线。
四、广泛宣传,正确引导推进。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农药兽药相关知识宣传培训,加大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有针对性宣传国家农药兽药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禁限用农药规定、假冒伪劣农药兽药识别、农药兽药科学安全合理使用等基本知识,提高农药兽药使用者整体素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安排专业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养殖场(户)、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场所,现场示范培训,指导农药兽药使用者切实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切实提高农药兽药使用能力和水平。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7〕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是,一些地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问题仍然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严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剧毒高毒成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兽药行为,所有农药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溯源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农业部要抓紧制定实施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尽快淘汰有风险隐患的品种。严禁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中违规添加抗菌药物。
二、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管理和指导。严格落实农药兽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的时间、品种和数量,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各地要制定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培训计划,普及法律法规和种养技术,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症选药、科学用药。规范农药兽药使用行为,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
三、加强农药兽药残留抽检监测。各地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药兽药残留检验责任。所有生产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符合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的粮食、蔬菜、瓜果、畜禽肉、鲜蛋、奶、茶叶及其他食品农药兽药残留的抽样检验,发现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或残留超标的,要及时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各地要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检测,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源头治理。各地要深入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和农药兽药减量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大土壤、水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种植养殖用水污染等问题,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加强粮食收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粮食收储企业配备烘干设备、快检设备,及时处置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推广病虫害防控、动物疫病防治专业化服务,扩大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面。
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七、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守土有责、失责必问。要重点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加大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监督检查、抽检力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向餐桌。要充实基层农药兽药监管执法力量,将监管执法和检验检测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快完善地方性监管法规和技术规范。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1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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