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府办〔2018〕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一、关于201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㈠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加强轨道交通、信用管理、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餐厨废弃物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在起草、审查法规和规章草案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立足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的目标要求,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坚持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上的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典范城市建设再上新台阶。
㈡突出重点。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要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及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市法制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报送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立法工作。
㈢完善机制。切实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论证咨询机制,有效发挥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反复研究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可以由市法制局选定第三方对有关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的工作联系,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协调解决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㈣强化调研。市法制局要根据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确定和指导工作,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要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按时向市法制局报送相应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
二、关于2018年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㈠检查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相关要求,重点检查我市2件新制定规章的执行情况,即:《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1号)。主要检查规章实施以来有关单位宣传贯彻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取得实际成效和配套措施制定情况、执行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㈡检查时间安排和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拟定于2018年4月和11月,被检查单位分别是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建设局。
㈢检查方式。⒈在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告执法检查事项,征求社会各界对相关规章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⒉召集有关行政相对人座谈或者现场抽查行政执法情况;⒊被检查单位汇报执法情况;⒋抽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卷,查阅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⒌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
㈣检查人员组成。由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依法治市办等组成检查组,同时邀请市政协社法委共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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