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山体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山体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切实做好我市山体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关于研究矿山生态修复及建设重点工程砂石生产基地等问题专题会议的纪要》(〔2017〕339号)精神,结合我市山体保护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全面加强山体保护管理工作,为我市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创造条件。
(一)通过严控生态控制线、依法审批、强化监管等措施,提升山体的保护管理水平,建设“绿水、青山、蓝天”,确保我市各区“十三五”林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
(二)通过对山体保护管理的联合执法,对存在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实现我市“两违”综合治理的目标要求。
(三)通过分类制定裸露山体“青山挂白”整治修复方案,分批实施整治修复工作,及时修复被破坏山体,确保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的裸露山体生态修复。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山体修复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生态控制线管理,依法落实保护责任
1.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要依据“多规合一”划定的陆域生态控制线,及时组织调整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组织实施并强化检查监督。
2.各区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空间布局规划等形成的“多规合一”成果,利用遥感影像、矢量数据等资料,调整确定林业用地(含山体)的界线范围,完善林地(含山体)资源档案,明确保护对象范围,依法依规加强管理,落实山体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我市各区“十三五”林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
3.各国有林场、国有农场、森林公园、集体经济组织等山体权属单位及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依法承担权属范围或者承包范围内山体的具体管护义务,发现违法违规破坏山体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镇(街道)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国有林场、国有农场要加快清理历史遗留的林地承包经营问题,已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后,一律收回用地不再续签,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林地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
责任单位:市规划委、市市政园林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农业局、市(区)执法局、各区政府
(二)严格审核审批,严控占用山体资源
1.严控占用山体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各区、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占用山体的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严禁审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山体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审批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山体的建设项目,确需审批的,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并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346号)的有关精神执行。今后,凡占用山体的项目都必须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林业部门要依法严格办理林地使用审批。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严禁任何建设项目使用Ⅰ级保护林地,限制使用重要生态区位和生态脆弱区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高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及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等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对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林地(含山体),要依法严格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各区政府
2.建立项目审批的全流程监管。各审批部门应依据本部门职责,依托“多规合一”平台,加强部门联合会审,共同保护山体资源。一是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发改、国土资源、规划、林业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厦门市“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多规办〔2016〕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规则的通知》(厦府〔2017〕327号)要求,本着“不占、少占山体资源”的原则,按职责对涉及山体开发利用的项目提出部门意见;项目牵头单位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流程,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在方案和施工图审查阶段,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水利、林业、环保等审批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在相关批准文件中应提出山体保护修复或生态保护修复的要求。三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部门、交通部门、港口部门要组织各审批部门联合验收,确保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对因建设造成山体破坏或者生态破坏的,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修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各区政府
3.严控新设占用山体采石矿山审批。严控新设建筑用石材(碎石、机制砂)矿山,新设建筑用石材(碎石、机制砂)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区布局和《厦门市砂石生产基地布局专项规划》,原则上利用废旧矿山进行生态修复开采,同时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新设建筑用石材(碎石、机制砂)矿山使用林地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采矿许可登记。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完善执法机制,全面遏制违法建设
1.要加强联合执法。各区要协调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执法力量,对各种破坏山体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当前要努力解决存在的执法力量分散、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通过建立联合执法等做法,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执法威慑力,全面遏制违法建设。同时,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建立山体保护的信用管理和“黑名单”制度,对严重破坏山体的违法者,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并按规定列入我市诚信体系“黑名单”。
2.要突出执法重点。当前重点要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各区、镇(街)、村(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两违”问题的整治工作,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开展“两违”整治网格化巡查。城市管理执法、森林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巡查、制止、报告、处置等职责,协同推进“两违”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其中:属于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属于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案件,岛外的由林业部门负责办理(岛内的林地按现有体制执行);属于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国有林场、国有农场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山体资源权属单位及山体资源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负责林地的日常管护工作,负有巡查、制止、报告职责,并履行配合执法部门执法的义务。
3.要加大打击力度。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组织实施,加大打击占用山体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合力,有效防范已关闭取缔无证采矿“死灰复燃”和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发生。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执法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四)加强“青山挂白”治理,提升生态修复效果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厦门市废弃矿点管理暂行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废弃矿点进行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类型的山体“青山挂白”治理工作。
1.强化属地管理。各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山体裸露“青山挂白”的治理工作负总责。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责任单位,扎实推进治理工作,确保被破坏山体得到及时修复。2018年4月底前,各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裸露山体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排查我市裸露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山体挂白点的分布、面积、数量等现状,分析成因、山体破坏程度和潜在影响因素;2018年7月底前,各区要根据专项调查情况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裸露山体整治修复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分类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2019年底前,各区要按照裸露山体整治修复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整治修复工作,完成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的裸露山体整治修复任务;2020年底前,各区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的裸露山体整治修复,建立完善山体修复治理的长效机制。
2.明确部门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开采“青山挂白”的治理,强化对在采矿山“边开采边治理”的监管,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修复在采矿山生态环境。因公路、铁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的山体“青山挂白”,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业主恢复治理。因房地产等开发建设造成的山体“青山挂白”,由建设部门负责督促项目业主恢复治理。因水土流失造成的山体“青山挂白”,由水土保持部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进行修复。因修坟造墓造成的山体“青山挂白”,由民政部门督促责任单位治理。因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林木采伐或山体滑坡造成的山体“青山挂白”,由林业部门负责造林修复。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负责领导、统筹、组织、协调和督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把山体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中去落实。要建立协调机制,对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各区各部门要切实把山体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制订工作措施,确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舆论引导。各区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各种新媒体,加强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提升全社会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增强市民群众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山体保护管理各项法律法规。
(三)强化检查督查。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加强山体保护管理的检查督查,确保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抓好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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