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0 14:07:08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147号)精神,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粮食风险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需要合理布局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建设,将落实有关进口粮食风险管控要求纳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大部门协调、资源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的力度。


市口岸办牵头协调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风险能力建设。市粮食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监督责任,保障质量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粮食局做好储备企业相关资质管理、督促储备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厦门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督促辖区内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做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市发改委配合做好进口粮食配额管理;市财政局按照业务需求情况负责做好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防控能力建设经费的保障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市场流通中的进口粮食及其制品进行抽查监督监管。


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进境粮食收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口岸检验检疫、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要的进境粮食相关安全风险信息。农业部门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调查监测发现非法转基因、外来有害生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监测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经追溯可能与进口粮食有关的,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检验检疫部门应有关部门要求向其提供进口粮食备案加工(储备)企业名单。粮食部门协助监督审核储备粮拍卖企业、流向企业是否具有检验检疫备案资质。


三、严格调运管理


进口粮食应严格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调往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企业加工(储备),严禁调运至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加工(储备)企业;进口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口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调运过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调运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安全性、密闭性检查,装运粮食的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而且密闭性能良好,避免运输途中发生撒漏、疫情扩散和偷盗等情况。进口粮食相关单位要主动落实相关责任,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粮食部门的监管,进口商、储备库或定点加工企业应提前向入境口岸和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如途中更换运输工具的,应事前申报换装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并联系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管。运输工具卸完进口粮食后,要清扫运输工具上残留的进口粮食、杂草籽后,方可继续上路。


进口粮食储备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和溯源管理体系,并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经所在地粮食部门审核认定,并报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进境粮食储备业务。对于委托社会企业代储的,代储企业凭粮食部门委托代储证明文件办理检验检疫备案手续。


进口储备粮食在拍卖前,储备企业应集中检查储备粮质量管理及防疫情况,同时对竞拍加工企业是否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可进行审核。未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拍。


四、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进口粮加工(储备)企业应明确防疫主体责任,成立防疫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防控制度,包括进口粮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疫情防控制度、防止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应急制度等,完善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全过程的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并有效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监测


口岸经营单位、加工(储备)企业及粮食换装场所经营单位应按照年度疫情监测计划,至少每季度在口岸、加工(储备)企业及其周边开展一次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农业、粮食部门报告。如发现外来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植株及进口粮食自生苗,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通过有效防除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和扩散。粮食部门负责督促辖区进口储备粮库开展检测与调查工作,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六、建立全流程溯源管理体系


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应按照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建立从进口粮食审批、口岸进境申报、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所有环节的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安全防控及杂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检测与调查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1日印发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2959.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