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23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7〕2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委、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
管理若干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委
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办公类建设项目(含SOHO办公项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办公类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销售和使用中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开发企业及相关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等进行办公类建设项目(含SOHO办公项目)开发、建设、销售、使用。
㈠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明确的指标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市办公类建设项目有关规范和标准、项目用地“招拍挂”文件以及规划许可文件中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批的合法有效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并开展监理工作。
㈡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用途规范其销售行为。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只能销售给企业或特定对象的,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销售。
㈢开发企业及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建筑功能,不得擅自加层、插层等改变建筑内部结构。严禁将办公用途项目设计、建设或装修为带有居住功能的用房。
新申请工程规划许可或申请单元分割的办公用途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最小分割单元的设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层高不得超过4.2米;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必须集中设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配合开发企业在技术上预留违规加建烟道、管井等设施的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规划部门依法不予批准、不予验收。
二、办公类建设项目(含SOHO办公项目)不享受本市户口准入政策,项目不配套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等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等价格按照商业价格收取,燃气不得接入户。
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如实宣传展示,不得以诸如“公寓”、“×房×厅”等推介商品住宅的专属用语或设置住宅样板房误导消费者。
三、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对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以及销售限制性条款进行公示,公示栏应设置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并突出标明项目土地用途、规划建筑功能、转让限制条件、项目不利因素等重要信息,并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一并签署告知书、承诺书,如有限制性条款应明确载明限制性条款。
四、办公类建设项目(含SOHO办公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应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产业、投资、产出、税收等各项准入条件及指标履约情况监管,敦促开发企业切实落实各项招商承诺及用地监管协议内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㈠开发企业及相关主体违反规定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查处,罚没或追缴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主体违约责任。
对配合开发企业违规进行开发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㈡开发企业或买受人擅自改变规划建筑功能或对房屋进行加层、插层等改变建筑内部结构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同时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限制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项目首次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
㈢开发企业在销售中存在购房资格造假行为的,由开发企业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项目监管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限制其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撤销其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㈣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在建在售的办公类建设项目,尚未销售及已售未交付使用的房产,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标准、项目“招拍挂”文件和规划许可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开发企业应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未取得竣工验收手续的,开发企业不得将房产交付购房者。
六、对积极主动开展整改并消除影响的企业,有关部门可视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无法消除影响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投资人,以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按规定采取市场和行业禁入、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信用惩戒措施,纳入国家信用体系管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只能销售给企业或特定对象的办公类建设项目,尚未销售的房产(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备案)再次转让时,只能转让给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企业或特定对象,并由项目监管单位认定买受人资格。
八、本意见发布之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只能销售给企业或特定对象的办公类建设项目,已销售的房产(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再转让时,土地出让合同对再转让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未明确约定的不受限制。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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