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2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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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7〕2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3日


厦门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

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精神,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基本原则,加强规划引领,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市规划部门要加快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市国土部门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培育发展充电服务领域优势龙头企业,形成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在售车时要随车按1︰1比例配装充电桩;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不断完善公交充电站(点)、充电桩建设,基本实现车桩比1:1配置。到2020年,全市累计建成固定充电桩及移动储能充电设施2.6万个以上,以满足2.6万辆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


2017-2020年,市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继续给予适当补助。允许新能源汽车充电项目采用箱式变电站的配电方式,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和建设,并负责从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接装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委、建设局、国资委,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


二、加快推广应用和拓展市场


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规模,加大在城市公交、环卫、物流、邮政、机场、景区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力度,鼓励公共机构和私人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2.6万辆以上。


城市公交车方面。2017年底,将全市2010年及以前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2018年,将全市2011-2013年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2020年,全市城市公交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公路客运车方面。2020年,全市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


城市出租车方面。2020年,全市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城市出租车电动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鼓励新增和更新的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实现电动化。


城市专用车方面。2020年,全市城市环卫和物流等城市专用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以上。


私人乘用车方面。2020年,全市私人新能源乘用车累计推广超过2.06万辆。


2017-2020年,对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且在我市注册上牌的购车者,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鼓励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鼓励社会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放给予优惠。对新能源汽车在我市“四桥一隧”等进出岛通道收费给予一定优惠,具体优惠标准参照省高速公路执行。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新能源物流车,在限行区域及限行时段上享受比普通货车限行规定更为宽松的管理措施。如出台汽车限购限行等政策,新能源汽车不列入限制范围。


自2018年第2季度起,全市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安排,抓紧调整号牌生产设备系统、机动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交通监控技术设备系统等,确保准确登记、识别新号牌。各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调整升级车辆税费征收、保险购置、车辆检验、公路收费(高速公路ETC)、停车收费管理、二手车交易、车辆报废管理等相关信息系统,完善服务流程。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经信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旅发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民航厦门监管局、邮政管理局,金龙集团、路桥集团、翔业集团,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


三、优化融资服务和创新商业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配股、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汽车金融、分时租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领域。在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市内汽车及零部件龙头企业联合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等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加快传统燃油车更新步伐;在私人使用领域,支持纯电动汽车分时租赁、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商业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建设及运营企业通过采取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局、发改委,金龙集团,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


四、打造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


加强规划引领,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基地建设,培育一批汽车电子、电机、电控、轮胎、轮毂、玻璃及关键核心材料等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三电”等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研发机构来厦投资、合作、重组,培育壮大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产能达到4万辆以上,全产业链产值超500亿元。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投资,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投入情况,由市、区财政给予综合奖补,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投资。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研发创新能力建设


对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第7条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局


对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组建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第11条给予支持。


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实施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区域重大项目等。对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扶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第10条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产品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5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组建以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企业为核心的营销联盟、产业联盟,推动联盟成员之间供求信息与营销渠道共享、开展产品互采互用等活动。鼓励市级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牵头制定、发布新能源汽车整车及“三电”系统、充电设施等技术指导目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金龙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维修保养、产品召回等制度,确保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环保局、国资委,金龙集团


建设市级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运行监测管理与服务平台,将全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桩纳入平台管理,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运行进行实时监测,并加快实现与国家平台数据互联互通。整车及充电桩运营企业要及时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及公共充电桩信息上传至监测管理平台。实时监测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运行数据,并按要求实现与国家平台数据互联互通;统计、分析全市公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充电设施波峰波谷工作状态、充电设施区域分布密度、最大服务能力等各类指标,为公共充电设施的布局规划建设提供量化数据支撑;向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社会公众宣传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以及公共充电设施的位置分布、当前充电设施使用率等服务信息,收集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社会公众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应用、发展的意见建议。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国网厦门供电公司、信息集团


七、培育新能源汽车专业人才


对企业新引进落户的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获得教育部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归国留学人员,符合我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有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硕士每人3万元(不超过35岁)、博士每人5万元(不超过40岁)。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35万至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各区人民政府


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参照重点领域精准引才工作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能实现重大技术突破的高层次人才(外国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


以集美区灌口镇为重点,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产城融合发展,对产业集聚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情况下,配套建设面向人才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特色小镇。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建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人民政府


引导本市高校和职业学校合理调整和设置新能源汽车相关专业,鼓励校企开展联合办学与人才定向培养,采取订单式、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培养汽车技能人才。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


八、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市经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交通局、国资委、金融办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区政府组成,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具体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和督查。


强化责任落实。市直各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和火炬高新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通过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消费观念转变,形成良性消费氛围。


实施目标考核。将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列入政府效能考核以及节能减排、生态环保考核范围,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国资委、金融办,国网厦门供电公司,金龙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可根据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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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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