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2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0 14:34:3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7〕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厦门市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和土地复垦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厦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推进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利用关闭矿山生态修复设置砂石基地,保障城市建设用砂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建设提出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社会经济效益、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原则,促进资源、社会、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可持续发展;坚持“保护优先、恢复为主”、“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和“边开采、边治理”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谁治理、谁受益”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负责”,“因地制宜、综合治理、讲求实效”原则,推进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整合治理。


(三)总体目标。保护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业活动与环境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同步提高,构建一个“青山、碧水、蓝天”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全面实现绿色矿山,废弃采石矿山(点)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治理规划。按照“调查—规划—治理”,利用卫片、遥感影像技术,结合现场野外调查,系统查明废弃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类型、分布、规模以及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为重点,编制综合治理规划,推进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我市砂石生产基地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强化地质环境源头管控。全市露天采石矿山的采矿许可到期后,一律实施关闭。严格按照我市砂石生产基地布局专项规划,严控新设矿山,落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区布局,源头上减小或避免采石矿山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三)做好保证金制度改革衔接。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将矿山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企业按照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提。做好新旧制度衔接、保证金缴纳台帐整理等工作。


(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根据《国家绿色矿山标准》,深化我市绿色矿山各项控制指标,全市新设采石矿山一律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破碎加工实行全封闭生产。


(五)加强矿山开采全程监管。运用福建省矿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备案-恢复治理-巡查检查”的全程监管。实行“双随机”现场抽查以及矿业权信息公示抽查。违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规定的,一律列入矿政“黑名单”。


(六)推进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树立工程渣土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推进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和统一平衡消纳。做好地下空间开发渣土生产、需求对接,借助经济杠杆和市场力量,落实企业责任,倒逼自我消纳。各区制定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企业布点规划,研究鼓励渣土资源再生利用的政策,扩大城市建设用砂石的生产供应渠道。


(七)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机制。利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包优惠政策,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


(八)创新综合治理模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相结合,鼓励采用土地复垦、修复性开采、旅游开发等措施开展综合整治,提高治理恢复成效。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开挖弃渣和城市建设的工程弃渣对采石深坑进行有效填埋造地,解决建设工程弃渣的消纳。


加强资金的统筹利用,国土、规划、水利、林业、安监、环保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扶持资金,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城市规划、水土保持、山体复绿、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有机结合,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综合效益,逐步构建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新格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本区域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区财政预算中要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要统筹使用各类财政资金和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的综合治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除按规定用于地质矿产管理外,主要用于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按规定不予返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统筹用于废弃矿山治理。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信贷支持,探索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和生态信贷产品。严格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辖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具体推进方案。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市效能督查办要加强检查督办,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要定期检查督办并进行通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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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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