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19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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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7〕1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非煤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0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厦门市非煤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厦府办〔2014〕150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3日



厦门市非煤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厦门市非煤矿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可能发生造成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4风险分析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产企业只有非煤矿矿山,主要包括露天采石、地热开采和矿泉水开采等几类。截止2017年7月底全市共有14家非煤矿矿山企业,其中4家为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型非煤矿矿山,4家采掘型企业均位于翔安区,分别从事花岗岩综合开采和建筑用碎石开采。10家危险性较小非煤矿矿山企业,7家为地热(温泉)开采企业,分布于海沧和同安区,3家为矿泉水厂,分布于思明和同安区。根据我市非煤矿矿山分布区域、生产规模和条件等分析,可能引发较大以上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主要有翔安、海沧和同安区。事故类型主要有因露天采石、地热开采和矿泉水开采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较大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方法、措施,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1.5.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在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辖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1.5.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情况,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人员疏散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5.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矿山生产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协调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1.5.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安委会是全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


2.1.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1.2适时发布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命令。


2.1.3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2.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负责全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有:


2.2.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2.2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及预案演练情况。


2.2.3根据救援需要,组织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2.4对本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3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2.3.1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较大以上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新闻发布、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2.3.2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并对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对策和措施;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2.3.3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引发的非煤矿矿山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控,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协助做好现场抢险运输工作。


2.3.4厦门消防支队:事故救援时,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组织与实施。


2.3.5武警水电第六支队: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参与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组织与实施。


2.3.6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


2.3.7市民政局: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参与组织群众转移安置、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


2.3.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进行协调职工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理赔和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2.3.9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组织、协调、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运输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2.4专家组及职责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市安委会办公室抽调相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现场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专家名单详见附件三)


2.5区级政府职责


辖区有非煤矿矿山的区政府应明确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非煤矿矿山联动应急救援队伍,提升辖区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发生事故后,区政府及有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及保障等工作。


2.6非煤矿矿山企业职责


非煤矿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事故发生后,负责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协助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3.信息报告与预警


3.1信息报告


3.1.1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处理、分析与报告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可能引发非煤矿矿山事故险情或其它灾害可能引发非煤矿矿山事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当地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通报辖区非煤矿矿山企业,属较大以上事故风险信息的,应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区政府,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3.1.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24小时隐患举报值班电话(0592-2035555),随时接收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信息报告,值班室初步核实信息后,应按规定将信息上报市政府、市委总值班室和省安委办值班室。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110指挥中心)接到非煤矿矿山事故报警求救信息后,应立即将信息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1.3各区政府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3.2 预警


事故现场人员负有报警责任,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矿长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带班矿长到现场核实基本情况,立即向辖区有关部门报告。预警方式、方法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等。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电话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接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信息报告,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报市政府、市委总值班室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110指挥中心)接到非煤矿山事故报警求救信息后,应立即将信息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4预警级别


预警分为四级:事故死亡人数1~2人为一般事故(Ⅳ级),预警信号为蓝色;事故死亡人数3~9人为较大事故(Ⅲ级),预警信号为黄色;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为重大事故(Ⅱ级),预警信号为橙色;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为特别重大(Ⅰ级),预警信号为红色。


4.应急响应


4.1 启动条件与级别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


4.1.1一次造成事故9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较大事故(Ⅲ级);


4.1.2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Ⅱ级);


4.1.3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经评估,我市非煤矿矿山设施设备价值均在1000万以下,即发生事故,用经济损失指标衡量事故等级,均在Ⅲ级以下,因此,上述事故等级均以人员死亡或失踪来表述。)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处置。


4.2启动程序


4.2.1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企业应立即分别向当地区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企业应同时向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后将事故基本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4.2.2市安委会立即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2.3区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应急响应(流程图详见附件)


4.3.1分级响应机制


4.3.1.1发生一般级(Ⅳ级)事故,事发所在地区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4.3.1.2较大(Ⅲ级)事故,市政府接到事发地区政府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并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4.3.1.3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市政府应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区政府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立即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委、省政府办公室报告,事故超出本市应急救援能力的,应立即请求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支援。


事故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执行。


4.3.2基本响应程序


4.3.2.1基本应急: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势态继续扩大,并报告带班矿长,带班矿长应组织救援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拨打110报警,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辖区政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4.3.2.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志、拍照、或录相等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4.3.2.3事故快报:事故单位负责写出事故快报,3小时内向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和联系人、电话,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初评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以及事故报告单位签发、盖章和报告时间等。


事故快报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4.3.2.4应急抢救和救援


非煤矿矿山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3.2.5应急响应终止


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报请市安委会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和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安置和伤员治疗、工伤认定、赔偿、工伤保险和家属安抚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事故调查


按照“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根据事故等级,由国务院、省或市政府授权委托,由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5.3总结评估


市安委会、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和评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部门应相互通报本部门应急值班联系电话,各区、各部门应当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通信联系方式,确保信息畅通。(详见附件二)


6.2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经费每年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安全管理经费预算中报同级政府审批实施。非煤矿矿山应急保障经费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无力承担的,由辖区区政府协调解决。


6.3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兼职应急队伍应根据救援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应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以便急需时调用。


7.应急预案管理


7.1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应加强非煤矿矿山应急宣传教育,在政务网站公布应急预案;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加强突发生产事故的应急教育,不断提高非煤矿矿山企业职工的应急意识。


7.2培训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应急管理人员培训;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应急救援业务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培训;企业应对职工开展“三级”教育培训;提高应急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和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7.3应急演练


各级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辖区内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非煤矿矿山企业要按规定每年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


8.附则


8.1应急预案修订


出现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存在非煤矿矿山的区政府应按照本预案,制定辖区非煤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预案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依法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⒈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⒉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⒊厦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4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府办(2017)199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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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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